江苏苏豪汇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2026年4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江苏苏豪汇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江苏苏豪汇鸿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本制度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董事、总经理、副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等人员。
第三条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使薪酬管理制度科学化、规范化、合理化。
(二)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使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
履行责任义务相符。
(三)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使薪酬的发放与考核、奖惩挂钩,与激励机
制挂钩。
(四)长远发展的原则,使薪酬水平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
考核以及初步确定薪酬分配的管理机构。
公司董事的薪酬标准与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并予以披露。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与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经公
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并予以披露。
公司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
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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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工资总额决定机制
第五条 工资总额是指公司在一定时期内,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全体员工
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基本薪酬、绩效薪酬、中长期激励收入及各类津贴、补贴
等。
第六条 公司将根据发展战略、薪酬策略、年度经营目标和经济效益,综合
考虑劳动生产率提高、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职工工资水平市场对标等情况,结
合政府职能部门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合理确定工资总额。
第七条 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总额纳入预算管理。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与考核以公司的经济效益为出发点、根据公司年度经营计划
和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的工作目标进行综合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确定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年度薪酬分配,并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同行业薪酬增幅水平、社会
通胀水平及公司组织结构的变化等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第八条 公司应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与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推动薪酬分配向公司关键岗位、生产
一线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持续提高普通职工薪酬水平。
第三章 薪酬的构成及确定
第九条 董事会成员薪酬
(一)非独立董事
董事在公司兼任其他职务的,可以按照其职务,根据公司相关规定领取薪酬。
兼任多个职务的,仅能以一个职务领薪,不得多职务领薪。
(二)独立董事
公司独立董事领取固定津贴,具体标准由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在公
司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独立董事不参与公司内部的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
第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年度薪酬
(一)薪酬与激励构成。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激励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
利润奖励、任期激励、专项激励等部分组成。
(二)薪酬与激励标准。基本薪酬、绩效薪酬之和为年度薪酬基准标准,具
体实施根据相关制度执行;利润奖励、任期激励、专项激励的具体兑现规则,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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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按照对应管理办法及审批后的方案执行。
(三)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
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
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公司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
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二条 公司可结合行业特征、业务模式等因素建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绩效薪酬递延支付机制。
第十三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任职的董事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
法定福利待遇、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等按照国家、江苏省及上级相关管理规定执
行。
第四章 薪酬的发放和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任职的董事的薪酬发放时间、方式根
据公司相关制度确定。
第十五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董事会审定的年度经营计划,组织、
实施对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经营绩效的考核工作,并对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
督。
第十六条 下列税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基本薪酬、绩效奖金中直接扣除: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按规定需由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
(三)其他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规定应当由个人承担的税务或费用。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
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年薪并按前述规定予以发放。
第十八条 若公司出现财务造假、股东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
针对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
支付的薪酬或津贴,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薪酬或津贴予以全额或部
分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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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公司财务报告出现错误需追溯重述,应当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或津贴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下列情形的,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
况减少发放或不再继续发放薪酬或津贴:
(一)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三)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个人负有主要责任的;
(四)根据公司相关规章制度规定需扣减的情形;
(五)违反公司有关规定,对公司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
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公司参考市场薪酬水平、
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公司预算、岗位调整等因素,在必要的时候进行相应的薪酬
调整。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如本制度与日后修改的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以相应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订,经董事会同意,提交
股东会审议批准后生效。本制度追溯至 2026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原《江苏苏豪
汇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苏豪汇鸿人〔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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