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
求(以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
基础上,我们对公司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的内
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
一、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
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依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与实施进行监督。经理
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司董事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
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
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
在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
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
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
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
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
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
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
险领域。
公司扬子江新型材料(苏州)有限公司、苏州慧来城市服务有限公司、苏州涧松
咨询管理有限公司。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
(1)治理结构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公司建立了股东会、董事会为
基础的法人治理结构。公司董事会设立了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公司管理层具体负责实施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开展公司
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2)战略管理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及影响公司
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公司战略委员会综合考虑宏观经
济政策、市场需求变化、技术发展趋势等影响因素,分析公司自身优势与劣势,
及时调整公司中长期发展目标。公司管理层将发展战略落实到年度工作计划中,
有效指导重要业务的开展,确保战略规划落实和有效执行,保证战略管理工作的
科学性、有效性和及时性,推动了公司的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3)人力资源
公司在经营运作中,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建立了《绩效管理制度》《培训管
理制度》等员工管理规章制度,对员工的聘用、培训、教育管理、考核、晋升与
奖惩等进行了规定;制定了岗位职责说明书,明确各岗位所需的知识和技能,让
公司员工了解其职责;并通过培训、考核等方式不断提高员工的能力和水平。公
司选聘员工时重视其职业道德素养与专业胜任能力;制订并实施针对性培训计划,
以确保每位员工能够有效履行职责。公司实施《绩效管理制度》,对员工的能力、
态度、业绩进行考评,促进各级员工责权利的有机统一和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执
行。公司目前的人力资源管理能够满足公司各部门对人力资源的需求。
(4)社会责任
公司本着对社会高度负责的态度,严格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质量管理、员工权益保护等方面
的相关制度,有效地履行了各项社会责任,打造和提升了企业形象。
(5)企业文化
公司确定了“诚信、谦和、致恒、至善”的文化宗旨,通过多种形式积极培
育了员工积极向上的价值观和社会责任感,倡导员工诚实守信、爱岗敬业、开拓
创新和团队协作精神。
(6)资金管理
公司进一步加强资金集中管理,形成了严格的资金审批授权程序,规范了公
司投资、筹资和资金运营活动,结合钉钉线上审批流程与金蝶云星空系统,有效
地防范了资金活动风险、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率。公司定期对货币资金及内控流程
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涉及货币资金相关单据、印章的使用已作明确的规定,
确保资金使用安全。
(7)采购业务
公司设置了采购部专职从事原材料等采购业务,在请购与审批、询价与确定
供应商、采购合同的谈判与核准、采购、验收与相关会计记录、付款申请、审批
与执行等环节明确了各自的权责及相互制约的要求与措施,减少和避免了采购风
险。
(8)资产管理
公司建立健全了资产管理体系,制定了《固定资产管理规定》《存货管理规
定》等制度,完善了固定资产、存货盘点清查等各业务领域和环节的管理制度,
并严格按照各项资产管理制度和授权审核程序执行运作。
(9)销售业务
公司制定了《销售与收款管理规定》,对销售岗位与权限设置、客户信用
评估、合同签订、发货、收款、对账与催收、账龄分析、票据收取与贴现、坏账
损失报批等方面均予以规范。
(10)担保业务
为了规范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公司的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资
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制定了《对外担保制度》。公司对外担保,必须严格
履行相应的审批和授权程序,所有对外担保事项均需经过公司董事会在审批权限
内审议,超出董事会权限的,报请公司股东会批准。
(11)财务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
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及公司对会计工
作管理的要求,制定了相关财务管理制度。对财务报告的编制、审核、上报和对
外披露等,制定详细的工作流程及规范,使财务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在岗
位设置上严格执行不相容岗位分离控制,加强了审批授权;公司使用专业的财务
记账软件,提高了财务人员的核算效率,为公司管理者提供准确、及时、可靠的
财务信息。
(12)全面预算
公司加强了全面预算管理体系的建立,制定了《财务预算管理规定》等制度。
明确各项预算指标的审批、分解、落实和考核,确保预算编制依据合理、方法得
当,通过实施预算控制实现年度各项预算目标。
销售与收款管理、采购与付款管理、资金管理等,高风险领域均建立了有效
的控制程序。
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及其配套指引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
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
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
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公司确定
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缺陷种类 税前利润错报 总收入错报 总资产错报
一般缺陷 错报≤税前利润的 5% 错报≤营业收入的 1% 错报≤总资产的 1%
税前利润的 5%<错报< 营业收入的 1%<错报 总资产的 1%<错报
重要缺陷
税前利润的 10% <营业收入的 2% <总资产的 2%
重大缺陷 错报≥税前利润的 10% 错报≥营业收入 2% 错报≥总资产的 2%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缺陷种类 定性标准
一般缺陷 未构成重大缺陷、重要缺陷标准的其他内部控制缺陷。
(1)未按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2)未建立反舞弊和重
重要缺陷 要的制衡制度和控制措施;(3)财务报告过程中出现单独或多项缺陷,
虽然未达到重大缺陷认定标准,但影响到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目标。
(1)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舞弊并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和不利影响;
(2)外部审计发现当期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公司未能首先发现;
(3)
重大缺陷
已经发现并报告给管理层的重大缺陷在合理的时间内未加以改正;(4)
公司审计委员会和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内部控制的监督无效。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缺陷种类 定量标准
一般缺陷 损失金额≤总收入的 0.5%,未对公司定期报告披露造成负面影响
总收入的 0.5%<损失金额<总收入的 1.5%,未对公司定期报告披露造成
重要缺陷
负面影响
重大缺陷 损失金额≥总收入的 1.5%,对公司定期报告披露造成负面影响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缺陷种类 定性标准
一般缺陷 内部控制中除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以外的控制缺陷。
(1)公司因管理失误发生重要财产损失,控制活动未能防范该失误;
(2)
重要缺陷 财产损失虽未达到和超过重要性水平,但从性质上看,应引起董事会和
管理层的重视。
(1)重大决策程序不科学;(2)严重违反法律、法规;(3)关键管理
重大缺陷 人员或重要人才大量流失;(4)内部控制评价的重大缺陷未得到整改;
(5)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制度系统性失效。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财务报告
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或重要缺陷。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存在非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或重要缺陷。
四、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一)关联方胡卫林资金占用
胡卫林在担任本公司总经理时,通过向苏州汇丰圆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等公司
供应商超额支付预付款以及向胡卫林支付拟购买股权资产转让意向金方式,公司
将资金拆借至与胡卫林先生相关联的公司,形成了资金占用。
针对胡卫林尚未偿还的资金占用本息余额,2025 年 11 月 12 日,公司与胡
卫林签订《还款协议书》,约定其于 2025 年 12 月 10 日前一次性偿还占用资金
及利息共计 18,580,070.93 元;若未按期履约,公司有权不经其同意,直接向证
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处置质押的 500 万股扬子新材股票(包括但不限于折价、拍
卖、变卖等方式)或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质押股票进行拍卖、变卖。胡卫林
同意,质押股票处置所得款项优先用于清偿公司的债权及债权实现成本,清偿顺
序为:债权实现成本、债权;双方就该协议办理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证书编号:
(2025)深坪证字第 15581 号,出具日期:2025 年 11 月 13 日)。
因胡卫林未能按照《还款协议书》约定在 2025 年 12 月 10 日前,一次性偿
还所占用资金 18,580,070.93 元(含利息)的还款义务,2025 年 12 月 30 日深
圳市坪山公证处出具了《公证书(执行证书)》,证书编号:(2025)深坪证字
第 17956 号。公司收到该公证书后,立即向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申请强
制执行。
确认申请执行标的 18,626,520.93 元及相关利息已全部执行到位,本案结案;
林资金占用款项已全部清偿完毕,该事项对公司经营的不利影响已消除。
(二)滨南股份股权合作事项终止
根据 2022 年 12 月公司与李鹏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之终止协议》,李鹏应
于 2024 年 12 月 31 日前退回公司 3,174.82 万元。其中 3,039.22 万元系前期支
付的股权转让款,135.60 万元系前期支付的股权转让交易产生的罚息。为担保
上述债务,李鹏将其持有的滨南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4,093 万股(38.07%)
股份进行质押,并已办理质押登记手续。
履行。2025 年 2 月 17 日,公司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申请仲
裁,仲裁委已受理此案;2025 年 5 月 13 日,公司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交
了财产保全申请,同日该法院下发裁定:查封、冻结、扣押李鹏名下银行存款
易仲裁委员会出具的终局裁决书,裁决支持公司全部仲裁请求,判令被申请人李
鹏向公司返还股权转让款及代付利息等合计 3,074.82 万元,并以该金额为基数
按年利率 12%支付自 2022 年 12 月 26 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同时
承担本案保全费、律师费、仲裁费等全部相关费用。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
公司应收李鹏 3,074.82 万元,已计提坏账准备 1,537.41 万元。截至本报告出具
日,被申请人尚未履行裁决项下的付款义务,公司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