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羊马(重庆)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6 年-2028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建立完善三羊马(重庆)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股东的投
资回报机制,增强利润分配透明度,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 年修订)》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制定《三羊马(重庆)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6 年-2028 年)股
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 “本规划”)
,主要内容如下:
一、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本规划的制定着眼于公司实现平稳、健康、可持续发展,在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
业特点、自身经营模式、股东合理诉求、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
上,充分考虑公司未来三年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
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统筹考虑股东的短期利益和长期回报,对利
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分红回报机制,以保证公
司利润分配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制定的原则
(一)公司重视对社会公众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以维护股东权益和保证公司可
持续发展为宗旨,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制
定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健全现金分红制度。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业务发展
的前提下,以现金分红为主要形式向投资者提供回报。
(二)公司结合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和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资金需求
等因素,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制定
有利于投资者分享公司成长和发展成果、取得合理投资回报的利润分配政策。
(三)公司通过股东回报规划对公司未来利润分配事项作出安排时,应充分考虑
相关规划的合理性和实施的可行性。在利润分配政策的研究论证和决策过程中,应充
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三、本规划制定周期
公司原则上每三年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见,制定或修订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同时,公司董事会在经
营环境或公司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况下,可在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
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听取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意见的基础上,对
股东回报规划提出必要的修改调整方案。
四、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具体计划
(一)利润分配原则
护股东权益和保证公司可持续发展为宗旨,保持利润分配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股票相结合或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三)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审计委员会应对董事会制定和修改的利润分配预案尤其是现金分红预案及决策
程序进行审议和监督,并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在公告董事会决议时应
同时披露审计委员会的审核意见。
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
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对报告期盈利但公司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分红方案的,董事会应
当做出详细说明,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提交股东会审议时,公司应当提
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股东参与股东会表决。此外,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
分红的具体原因以及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
(四)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公司该年度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
正值,并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后不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公司无重大投资计
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
是指:需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事项,不包括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资。
在满足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每个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
的可分配利润的 30%。具体每个年度的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盈利状况和未
来资金使用计划提出预案。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
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
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上述“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
购买设备、建筑物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0%,且绝
对值达到 5,000.00 万元。
(五)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
合理因素。在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或者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
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的其他情况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
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六)现金分红的期间间隔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
年度股东会召开后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
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公司应保持股利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同时根据生产
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的变化,来确定是否
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的,应以股东权
益保护为出发点,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的议案,由独
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发表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会批准,并经出席
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五、其他
(一)本规划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不一致
的,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三)本规划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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