薪酬与绩效考核方案
一、目的
为合理确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收入水平及其支付方式,
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并参照行业、地区薪酬水平,根据公司章程
和有关规定,特制订本方案。
二、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下列人员:
(1)独立董事;
(2)非独立董事:在公司工作并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
(3)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聘任的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
董事会秘书。
三、薪酬构成和标准
独立董事在公司领取固定津贴,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税前 10 万
元人民币。
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两部
分构成。
(1)基本薪酬
基本薪酬指公司向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的固定收入,
根据职位、能力及市场薪资水平确定,以现金形式按月支付。
(2)绩效薪酬
绩效薪酬与公司经营成果及个人绩效挂钩,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根据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数据及相应年度的考核结果核定。绩效
薪酬占比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董事会授权总裁对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 KPI 考核指标、考核目标
和比例系数进行确定。
工作内容考核及出勤统计记录的,不得领取薪酬。
事会授权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根据具体情况及相关规定,在保证股东
合理投资回报的基础上,对本方案进行调整,科学、合理地确定非独
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并对其工作业绩进行考核。
四、考核管理
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绩效考核方案的制定和执行监督机构。
员的薪酬与考核方案的制定,根据董事会制定的年度经营计划,组织、
实施对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年度经营绩效的考核工作,并对薪
酬与绩效考核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人员的薪酬与绩效考核方案须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五、解释权
本方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