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新光学: 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6-2028年)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4 04:5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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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6-2028 年)
  为进一步规范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利润分配行为,完善和健全股东回报相关决策和监督机制,保持利润
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公司董事会制定了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6 年-2028 年)
                                  (以
下简称“股东回报规划”
          ),具体内容如下:
  一、股东回报规划制定考虑因素
  公司股东回报规划制定考虑因素包括:公司长远及可持续发展的
需求、股东要求和意愿、公司发展所处阶段和经营发展实际情况、 目
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
公司综合分析上述因素,对股利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
  二、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原则
  根据公司战略发展规划和可持续发展的需要,综合考虑公司经营
发展的实际情况、股东的合理诉求、公司现金流状况等因素,结合行
业监管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并充分考虑行业特点,
审慎确定利润分配方案,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在满
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要求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
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应充分
考虑公司业务发展情况等因素。在满足公司盈利、正常经营和长期发
展的前提下,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相对于股票股利等
分配方式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
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
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股东回报规划和利润分配计划的制定应符合公司
章程有关利润分配政策的相关条款。
  三、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董事会原则上以每三年为一个周期,重新审阅和制定股东回报规
划,确保提议修改的规划内容不违反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制定规划,如因外
部经营环境、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现行的股东回报规划影
响公司的可持续经营,确有必要对股东回报规划进行调整的,公司董
事会可以根据利润分配基本原则结合实际情况调整股东回报规划。
 公司董事会制定或调整股东回报规划应符合《公司章程》规定,
并应经公司股东会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四、2026-2028 年股东回报计划
  (一)分配方式
 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
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
的利润分配方式。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
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二)现金分红的条件
  在满足下列条件时,可以进行现金分红:
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按母公司报表口径)
                      ;
                          ;
报告;
除外) 发生。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
                      (1)公司未来十二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值达到 3,000 万元;
                                 (2)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
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
盈利情况和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
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30%。
  (三)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在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
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提
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公司发放股票股利应注重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
保持同步,公司在面临净资本约束或现金流不足时可考虑采用发放股
票股利的利润分配方式。公司采取股票方式分配股利的,应结合公司
的经营状况和股本规模,充分考虑成长性、每股净资产摊薄等因素。
  (四)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
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
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3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上
述第 3 项规定处理。
  五、利润分配方案的制定及执行
  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
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定,并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
司利润分配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
等事宜。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
式,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
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公司
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如公司当年盈利且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但董事会未按照既定利
润分配政策向股东会提交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说明原
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并由独立董事发
表意见。
     六、附则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生效。
                 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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