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发股份: 未来三年(2026-2028)股东回报规划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4 04:5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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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联发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完善江苏联发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利
润分配政策,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积极回报股东,引导投资者树立
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要求和《江苏联发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董事会制定
了公司未来三年(2026—2028)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
                                   ),
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 公司制定股东回报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制定本规划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
经营发展实际情况、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
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的战略发展规划及发展所处阶段、目前及
未来的盈利能力和规模、现金流量状况、经营资金需求和银行信贷及融
资环境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保
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有效兼顾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
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条 公司股东回报规划制定的基本原则
  (一)公司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每年按当年实现的母公司可
供分配利润规定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
  (二)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
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三)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第三条 公司未来三年(2026-2028)的股东回报规划
  (一)未来三年的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公司以现金方式分派股利,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
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当期的盈利规模,在资金状况允许的情况下,可进
行中期现金分红。
  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公司在当年盈利且
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
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母公司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20%。
  重大投资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
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建筑物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母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5%。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
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
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若公司采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的,董事会应遵循以
下原则: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
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
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
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实施
  公司制定的利润分配方案,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经股东会
审议批准后,公司应当在60日内完成股利派发;以现金方式派发股利时,
如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
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
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
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
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
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
  (三)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时,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
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
行调整。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方案,必须由董事会作出专题讨论,详细论
证说明理由,并将书面论证报告经独立董事同意后,提交股东会特别决
议通过。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必须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四)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监督
  公司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实施利
润分配方案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第四条 股东回报规划的决策机制
  (一)公司的股东回报规划方案由董事会办公室拟定后提交公司董
事会审议。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形成专项决
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会的权利,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前向公司社会
公众股股东征集其在股东会上的投票权,但不得采取有偿或变相有偿方
式进行征集。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
以上同意。
  (二)公司因前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而不进行现
金分红时,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
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及下一步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举措等
事项进行专项说明,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及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第五条 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及决策机制
  (一)本规划的制定周期
  公司董事会原则上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本规划。若公司未发生《公
司章程》规定的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情形,可以参照最近一次制定或修
订的股东回报规划执行,不另行制定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因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现行的具体利润分配规划影
响公司的可持续经营,确有必要对利润分配规划进行调整的,公司可以
根据本规划第二条确定的基本原则,重新制定未来三年的股东回报规划。
  (二)本规划调整的决策机制
  公司对股东回报规划的调整应由董事会向股东会提出,并按照本规
则第四条的规定履行相应的程序。
  公司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
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第六条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本规划未尽事宜,按照有
关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
  第七条 本规划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江苏联发纺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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