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安鑫创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华安鑫创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
管要求(以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华安鑫创控股(北京)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
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我们对公司截至2025年12月31日(内部控制自
我评价报告基准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
一、 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
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对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管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
公司董事会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
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
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
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
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
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
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
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
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
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
风险领域。报告期内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包括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所有子公
司,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 100%,营业收
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 100%。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具体如下:信息化系统管理、资金管理、采
购与付款管理、生产与仓储管理、销售与回款管理、资产管理、研发管理、合同
管理、财务报告流程管理、关联交易披露管理、募集资金使用和披露管理等。重
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资金管理、采购与付款管理、生产与仓储管理、
销售与回款管理。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
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及执行情况
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深交所”)的有关规定,遵循内部控制的基本原则,按照公司实际情
况,对内部控制体系进行了适时的完善和更新,同时,进一步调整了内部组织架
构和岗位职责,建立了一套设计科学、简洁适用、运行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能
够有效预防并及时发现和纠正公司运营管理过程中出现的偏差,能够合理保护公
司资产安全、完整,能够合理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内部审计部门共同组成公司的风险内控管理组织体
系,对公司的内部控制管理进行监督与评价,公司《202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
价报告》全面、真实、准确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报告期公司不存
在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
(三)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要求,结合公司内部控制相关制度和评价
办法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
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
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
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公司确定
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1)重大缺陷:错报金额≥资产总额的 3%或错报金额≥净利润的 5%;
(2)重要缺陷:资产总额的 1%≤错报金额<资产总额的 3%或者净利润的
(3) 一般缺陷:错报金额<资产总额的 1%或错报金额<净利润的 3%。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定性评价标准如下:
(1)重大缺陷: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可能导致企业严重偏
离控制目标。具备下列特征的,认定为重大缺陷: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环
境无效;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舞弊;3)注册会计师发现的却未被公司
内部控制识别的当期财务报告中的重大错报;4)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机
构对公司的对外财务报告和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监督无效。
(2)重要缺陷认定标准: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其严重程
度和经济后果低于重大缺陷但仍有可能导致企业偏离控制目标。具有以下
特征的缺陷或情形,通常应认定为重要缺陷:1)未按照公认的会计准则选
择和应用会计政策;2)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3)对于非常规或
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建立相应的控制机制或没有实施且没有相应的补
偿性控制;4)对于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缺陷且不能合
理保证编制的财务报表达到真实、完整的目标。
(3)除上述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之外的控制缺陷被认定为一般缺陷。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1)重大缺陷:直接或间接财产损失≥资产总额的3%或错报金额≥净
利润的5%;
(2)重要缺陷:资产总额的1%≤直接或间接财产损失<资产总额的3%
或者净利润的3%≤直接或间接财产损失<净利润的5%;
(3)一般缺陷:直接或间接财产损失<资产总额的1%或直接或间接
财产损失<净利润的3%。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1)出现以下情形的,通常应认定为重大缺陷:1)公司经营活动违
反国家法律、法规,且遭受相关主管部门处罚达公司资产总额3%以上;2)
因公司重要决策失误导致公司遭受的损失达公司资产总额3%以上;3)重
要岗位管理人员或核心人员流失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4)重要业务
缺乏制度控制或制度系统失效;5)内部控制评价的结果是重大缺陷但未得
到整改;6)公司遭受证监会处罚或受到深交所公开谴责。
(2)出现以下情形的,通常应认定为重要缺陷:1)公司决策程序出
现一般失误,未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2)公司违反企业内控管理制度,形
成损失;3)公司关键岗位业务人员流失严重;4)公司重要业务制度或系
统存在缺陷;5)公司内部控制重要或一般缺陷未得到整改。
(3)不构成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为一
般缺陷。
(四)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
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四、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公司无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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