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天桥起重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的专项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要求,株洲天桥起重机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结合独立董事谭永东、周奇才、林峰、殷敬伟、杨艳、易宏
举提供的《2025 年度独立性自查报告》(后附),就在任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
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经核查,公司原任及现任独立董事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
公司主要股东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其
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法律法规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株洲天桥起重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株洲天桥起重机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 2025 年度独立性的自查报告
本人(谭永东)于 2020 年 5 月 15 日起任株洲天桥起重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在 2025 年度任职期间为 2025 年 1 月 1 日-2025 年 12 月 31 日。
本人严格遵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要求,持续保持独立性。
本人对 2025 年度独立性自查情况如下:
序号 独立性事项 自查结果
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主要社会关系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上
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
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
配偶、父母、子女
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
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
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
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如上述任何一项填写为“是”,请在以下就具体事宜进行详细解释:
独立董事签名:谭永东
株洲天桥起重机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 2025 年度独立性的自查报告
本人(周奇才)于 2021 年 5 月 18 日起任株洲天桥起重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在 2025 年度任职期间为 2025 年 1 月 1 日-2025 年 12 月 31 日。
本人严格遵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要求,持续保持独立性。
本人对 2025 年度独立性自查情况如下:
序号 独立性事项 自查结果
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主要社会关系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上
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
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
配偶、父母、子女
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
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
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
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如上述任何一项填写为“是”,请在以下就具体事宜进行详细解释:
独立董事签名:周奇才
株洲天桥起重机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 2025 年度独立性的自查报告
本人(林峰)于 2025 年 12 月 26 日起任株洲天桥起重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在 2025 年度任职期间为 2025 年 12 月 26 日-2025 年 12 月 31 日。
本人严格遵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要求,持续保持独立性。
本人对 2025 年度独立性自查情况如下:
序号 独立性事项 自查结果
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主要社会关系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上
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
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
配偶、父母、子女
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
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
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
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如上述任何一项填写为“是”,请在以下就具体事宜进行详细解释:
独立董事签名:林峰
株洲天桥起重机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 2025 年度独立性的自查报告
本人(殷敬伟)于 2025 年 12 月 26 日起任株洲天桥起重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在 2025 年度任职期间为 2025 年 12 月 26 日-2025 年 12 月 31
日。
本人严格遵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要求,持续保持独立性。
本人对 2025 年度独立性自查情况如下:
序号 独立性事项 自查结果
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主要社会关系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上
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
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
配偶、父母、子女
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
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
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
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如上述任何一项填写为“是”,请在以下就具体事宜进行详细解释:
独立董事签名:殷敬伟
株洲天桥起重机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 2025 年度独立性的自查报告
本人(杨艳)于 2019 年 11 月 15 日起任株洲天桥起重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在 2025 年度任职期间为 2025 年 1 月 1 日-2025 年 12 月 26 日。
本人严格遵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要求,持续保持独立性。
本人对 2025 年度独立性自查情况如下:
序号 独立性事项 自查结果
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主要社会关系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上
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
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
配偶、父母、子女
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
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
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
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如上述任何一项填写为“是”,请在以下就具体事宜进行详细解释:
独立董事签名:杨艳
株洲天桥起重机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 2025 年度独立性的自查报告
本人(易宏举)于 2019 年 11 月 15 日起任株洲天桥起重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在 2025 年度任职期间为 2025 年 1 月 1 日-2025 年 12 月 26 日。
本人严格遵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要求,持续保持独立性。
本人对 2025 年度独立性自查情况如下:
序号 独立性事项 自查结果
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主要社会关系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上
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
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
配偶、父母、子女
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
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
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
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如上述任何一项填写为“是”,请在以下就具体事宜进行详细解释:
独立董事签名:易宏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