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
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通过支付现金方
式购买沈阳顺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51.00%股份(以下
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
管要求》(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的要求,公司董事会对本次
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第四条的规定进行了审慎分析,董事
会认为:
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公司已在《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
买报告书(草案)》中详细披露了本次交易已经履行及尚需履行的审批程序,并
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作出了特别提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9 号》第四条第(一)项的规定;
止转让的情形,标的公司不存在出资不实或者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本次交易
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第四条第(二)项的规定;
标的资产的完整权利,能实际控制标的公司生产经营。本次交易不会影响公司在
人员、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9 号》第四条第(三)项的规定;
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不会对公司独立性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会新增显失
公平的关联交易或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9 号》第四条第(四)项的规定。
综上,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第四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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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
特此公告。
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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