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要求,北方长
龙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就公司独立董事赵彤、郭澳、吴
韬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赵彤、郭澳、吴韬的任职经历及其签署的相关自查文件,上述人员未
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持股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公司担
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公司持股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
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因此,公司独立董事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
定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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