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福县海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要求,安福县海
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就公司在任独立董事华金秋、
赵静、姚卫国以及报告期内届满离任的独立董事何业军、王义华、郭晓丹的独立
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在公司的履职情况,结合独立董事签署的相关自查文件,上
述独立董事均能够胜任独立董事的职责要求,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
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
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因此,符合《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中关于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要求。
安福县海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