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汇能源: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2025年度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4 04:1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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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 2025 年度履行
         监督职责的情况报告
  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
所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
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和要求,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
或“广汇能源”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恪尽职守,
认真履职,对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简称“中兴华
会计师事务所”  )2025 年审计工作履行了监督职责。现将情况汇报如
下:
  一、2025 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一)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机构名称: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1993 年成立(由中兴华富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
公司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 20 号院 1 号楼南楼 20 层
  首席合伙人:李尊农
  主要行业: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批发和
零售业;房地产业;采矿业等。
  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6 家。
  (二)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8 日、9 月 19 日分别召开了董事会第九届
第十八次会议和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广汇能
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续聘中兴华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 2025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和内
部控制审计机构,聘期为一年。
  根据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
的工作量和工作时间,结合公司目前资产规模,并按有关审计收费规
定综合报价,2025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标准为人民币 400 万
元(不含税、不包括差旅费)  ,其中:2025 年度公司财务报告审计费
用为 240 万元、内部控制审计费用为 160 万元。
  二、2025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
  遵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及其他执业规范,中兴华会计
师事务所按照 2025 年度审计业务协议的规定,对公司 2025 年度财务
报告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审计,同时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
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等进行核查并出具了专项报告。经审计,中兴华会
计师事务所认为,公司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
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公司 2025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
状况以及 2025 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按照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相关制度规定在所有方面保持了有效的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
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审计工作,遵守职
业道德规范,公允合理地对公司财务状况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出具
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在执行审计工作的过程中,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就会计师事务所
和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审
计风险评估、重点关注领域、关键审计事项及审计意见等方面与公司
管理层和治理层进行了必要的沟通。
  三、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情况
  根据《公司章程》《公司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相关制度规定,
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如下:
  (一)审计委员会于 2025 年 8 月 18 日召开了审计委员会 2025
年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续聘会计师
事务所的议案》。审计委员会对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情况进行
了充分了解,并对其此前的年度审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了审查评估,
认为该会计师事务所在执业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能够客观、公
正、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
的职责。审计委员会同意聘任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25 年度
审计机构,并将聘任事项提请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审计委员会于 2025 年 12 月 26 日与公司治理层、中兴华
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了第一次沟通交流,对审计人员的独
立性进行了审核,且对 2025 年度审计工作的审计范围、重要时间节
点、人员安排及审计重点等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沟通,同意并确认公
司 2025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的工作计划。
   审计过程中,审计委员会及时跟进审计工作计划的执行进程,严
格要求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按照工作计划合理安排审计工作,保证报
告质量,并确保在预定时间出具审计意见。
   (三)在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审计委员会
于 2026 年 4 月 11 日与公司治理层、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人
员进行了第二次沟通交流,就有关审计过程所涉关注要点及审计结论
等事项再次进行了全面、充分的沟通。审计委员对中兴华会计师事务
所出具的 2025 年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意见无异议,同意提交审
计委员会进行审议。
   (四)审计委员会于 2026 年 4 月 11 日召开了审计委员会 2026
年第二次会议,对公司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等
相关材料进行了正式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全体一致发表了无异议的
审核意见。
  四、总体评价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
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有
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制度的规定,充分发挥专业委员会的作用,对
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资质和执业能力等进行了审查,在年报审计期间与
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充分的讨论和沟通,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及时、准
确、客观、公正地出具审计报告,切实履行了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
务所的履职监督职责。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在公司 2025
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过程中,能够恪守尽责,遵循独立、客
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公允合理地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出具的报告
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报告期内财务状况和生产经营情况。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二○二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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