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5 年度履职情况报告
源”)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遵照《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及《公司章程》《公司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制度的规定,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切实有效履行了监督和指导
职责,在促进公司内控建设、合规运营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维护
了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审计委员会 2025 年度履职
情况报告如下:
一、审计委员会基本情况
审计委员会由独立董事谭学、蔡镇疆、高丽和非独立董事韩士发、李
圣君五名成员共同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主任委员由具有丰富
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会计专业人士谭学担任。2025 年 5 月 21 日至 2025
年 8 月 28 日期间,公司第九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由独立董事谭学、
蔡镇疆、高丽和非独立董事韩士发四名成员共同组成,其中:独立董
事 3 名,主任委员仍由具有丰富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会计专业人士谭学
担任。2025 年 8 月 29 日至 2025 年 9 月 19 日期间,公司第九届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由独立董事谭学、蔡镇疆、高丽和非独立董事韩士发、
蔺剑五名成员共同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主任委员仍由具有丰
富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会计专业人士谭学担任。 2025 年 9 月 20 日至今,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由独立董事吴中华、蔡镇疆、高丽和非
独立董事韩士发、蔺剑五名成员共同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主
任委员由具有丰富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会计专业人士吴中华担任。
根据相关制度规定,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不存在担任高级
管理人员的情形,且独立董事人数过半,担任召集人员的独立董事具
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审计委员
会人数比例及专业配置的要求。
二、审计委员会会议召开情况
报告期内,审计委员会共召开 5 次会议,全体委员出席了全部会
议,审议内容主要涉及续聘审计机构、财务报告审阅、内控有效性评
估及关联交易审议等事项,具体情况如下:
会议时间 会议名称 审议内容
审议《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5 年
度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广汇能源股份
董事会第九届审计委员会 有限公司关于 202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
的议案》
年度大宗商品套期保值额度预计的议案》
等 5 项议案。
审议《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 2024 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广汇能
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及 2024
董事会第九届审计委员会 年年度报告摘要》《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
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
告》及《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
一季度报告》等 13 项议案。
董事会第九届审计委员会 审议《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转让控
审议《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半年
度报告及 2025 年半年度报告摘要》《广汇
董事会第九届审计委员会 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取消监事会并废止
份有限公司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
案》等 5 项议案。
董事会第九届审计委员会 审议《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
注:会议各项议案均获得通过。
三、审计委员会 2025 年度审计履职情况
(一)年审过程履职情况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公司 2025 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及编制
过程中,严格遵照《公司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相关制度的要求,
积极履行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并及时听取公司管理层对公司 2025
年度经营情况等重大事项的汇报,充分发挥审计指导和监督作用,为
公司 2025 年年度报告的编制发挥了积极作用。具体开展工作如下: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与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简称“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 )、内部审计部门就有关年报审计相关
事项分别组织了沟通会议,其中:审计委员会于 2025 年 12 月 26 日
分别与公司治理层、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相关人员进行了第一次沟通
交流,对审计人员的独立性进行了审核,且对 2025 年度审计工作的
审计范围、重要时间节点、人员安排及审计重点等相关事项进行了充
分沟通,同意并确认公司 2025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的工作计划。在中
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审计委员会于 2026 年 4 月
次沟通交流,就有关审计过程所涉关注要点及审计结论等事项再次进
行了全面、充分的沟通。
审计过程中,审计委员会及时跟进审计工作计划的进程,严格要
求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按照工作计划合理安排审计工作,保证报告质
量,并确保在预定时间出具正式审计意见。审计委员对中兴华会计师
事务所审定的 2025 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审计意见均无异议,同意提交
审计委员会审议。
审计委员会于 2026 年 4 月 11 日召开了 2026 年第二次审计委员
会会议,对公司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等相关材
料进行了正式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全体一致发表了无异议的审核意
见。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公司聘请的外部审计机构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具有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的专业资格,能较好地完成公司委托的各项工作,且和公司无
关联关系,在出具审计报告的过程中能够保持独立性。公司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对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的 2025 年度财务报告及内控审
计工作情况进行了监督评价,认为: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在为公司提
供财务报告审计和各项专项审计服务工作中,遵循独立、客观、公正
的执业准则,认真履行了双方签订的业务约定书所规定的责任与义务,
且工作细致、认真,工作成果客观、公正,能够实事求是的发表相关
审计意见。
经审核确认,根据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及内
部控制审计的工作量和工作时间,结合公司目前资产规模,并按有关
审计收费规定综合报价,2025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标准为人
民币 400 万元(不含税、不包括差旅费),其中:2025 年度公司财务
报告审计费用为 240 万元、内部控制审计费用为 160 万元。
及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报告期内,审计委员会与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就审计范围、审计
计划、审计方法等事项进行了充分的讨论与沟通,在审计期间未发现
存在重大事项。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在公司 2025 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
过程中,遵循了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能够坚持以公允、客
观的态度进行独立性审计,勤勉尽责,表现了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业务
素质,符合公司审计的工作要求。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报告期内,审计委员会认真审阅了公司季度、半年度及年度财务
报告,在审计过程中,与会计师事务所就发现的问题进行了充分的沟
通和交流。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财务会计报表依据公司会计政策编制,会
计政策运用恰当,会计估计合理,符合新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
度及财务部发布的有关制度等相关规定及要求。公司财务会计报表纳
入合并范围的单位完整,报表合并基础准确,在所有重大方面真实、
客观、公允反映了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存在虚假
记载或重大遗漏,不存在重大会计差错调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
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或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
项等情形,也不存在其他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
报的可能。
(四)指导内部审计工作
报告期内,审计委员会认真审阅了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相关
材料,督促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严格按照审计计划执行,并对内部审计
工作提出了指导性意见。经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我们未发现内部
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题,认为内部审计工作能够规范和有效运作。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
沟通
报告期内,审计委员会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积极展开协调工作,
使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财务部、证券部等相关部门与中兴华会计
师事务所进行充分有效的沟通。相关部门就公司财务会计规范、内控
体系建设等问题征求外部审计机构的意见,并配合外部审计机构开展
了年度审计相关工作,大大提高了审计工作效率,且进一步促进了公
司财务和内控的规范性运作。
(六)审核关联交易事项
报告期内,审计委员会对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核并发
表了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认为,2025 年度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事
项均是基于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求而审慎考虑的,关联交易的定价
以市场价格为基础,遵循了公允、公平、合理的定价原则,决策程序
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不会对公
司的独立性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
和股东的长远利益。
(七)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公司审计委员会通过持续的监督和跟踪,认为公司按照《公司法》
及《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
要求,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和治理制度。报告期内,公司
严格执行各项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等相
关规定。股东会、董事会及经营层均规范运作,切实保障了公司及股
东的合法权益,公司的内部控制实际运作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
有关上市公司治理规范的要求。
审计委员会充分发挥专业委员会的作用,积极推动公司内部控制
制度建设,督促公司内控规范体系建设,有效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设计的适当性,审阅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报告期内,公司根据关键业务流程、关键控制环节对内部控制的
有效性进行了自我评价,形成了《公司 2025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
评价结论如下: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
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
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根据相关法规要求,公司聘请了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作为 2025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进
行了独立审计,并出具了《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报告认为:广汇能源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
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四、总体评价
按照各项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规定,忠实勤勉地履
行了审计委员会的各项职责,切实有效地监督公司的外部审计工作,
指导和督促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确保了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
完整,保证了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客观、独立的原则,强化对公司董事会相关事项的事前审核,加强对
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协调,充分发挥审计委
员会的监督职能,促进公司财务相关事项更加规范,促进公司内控体
系建设更加完善,保证公司经营决策的科学合规,推动公司规范治理
水平和运营质量的持续提升。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吴中华、韩士发
蔺剑、蔡镇疆、高丽
二○二六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