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松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6-2028 年度)
为建立和健全厦门松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回报机制,
增加利润分配政策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积极回报投资者,切实保护公众投资者合
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特制定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6-2028 年)》(以下简称“本股东
分红回报规划”或“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原则
董事会制定《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要求
和意愿,以可持续发展和维护股东权益为宗旨,坚持现金分红为主的基本原则。
二、制定《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时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
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情况、银行信贷及外部融
资环境等因素,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
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股东未来分红回报规划内容
公司董事会制定股东未来分红回报规划,一方面坚持保证给予股东稳定的投资回
报;另一方面,结合经营现状和业务发展目标,公司将利用募集资金和现金分红后留
存的未分配利润等自有资金,进一步扩大生产经营规模,给股东带来长期的投资回报。
公司具体分红规划如下:
(一)利润分配原则
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情况;
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并符合法律、
法规的相关规定。
(二)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凡
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优先采用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其中,现金股利政策
目标为差异化的以固定股利支付率为原则的现金分红政策;如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后,公司仍留有可供分配的利润,并且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
整体利益时,公司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
以根据盈利情况和资金需求状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当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
段落的无保留意见,或资产负债率超过 80%,或经营性现金流净额为负数的,可以不
进行利润分配。
(三)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公司当年盈利、可供分配利润为正且公司的现金流可以满足公司日常经营和可持
续发展需求时,公司进行现金分红。
(四)现金分红的具体比例
无本公司章程规定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公司应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
配利润,且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80%。
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投资等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包括 10%)的事
项。
(五)股票股利的发放条件
在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每股收益、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
股本结构不匹配时,公司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比例的前提下,同时采取发放股票
股利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在确定以股票股利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当充分
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相适
应,以确保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
(六)利润分配时间间隔
在有可供分配的利润的前提下,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
以根据当期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
现金分红。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
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
小股东关心的问题。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除现场会议外,公司还应当向
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
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
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八)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
红方案。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公
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对规定的既定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含银行存款、高流动性的债券等)余额均不足以支付现金股利;
大交易无法按既定交易方案实施;
响;
策的其他情形。
既定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方案应兼顾公司发展需要和股东权益保护,调整后的利
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九)利润分配的监督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
进行专项说明:
水平拟采取的举措等;
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
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四、其他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本规划
由公司董事会解释,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实施。本规划若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应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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