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6-2028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完善和健全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
持续、稳定的回报规划和分红机制,增加利润分配政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有
效维护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上交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
公司制定了未来三年(2026-2028 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
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致力于实现平稳、健康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及其
发展趋势,结合公司战略发展目标、经营规划、盈利能力、筹融资规划及市场环
境等重要因素,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有效兼顾投
资者的合理回报和公司的持续发展,并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
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制定本规划的原则
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
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应充分考虑未来经营活动和投资活动的影响,并充分关注社会资金成本、银行信
贷和债券融资环境,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三、未来三年(2026-2028 年)股东回报规划
(1)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
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
(2)公司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稳定增长股利。
(3)当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
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
方式分配股利,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
营能力;公司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
程序,提出差异化的利润分配政策和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原则
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及资金需求情况提议公司
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除公司有重大投资或重大现金支出等其他重大事项外,公司在未来三年
(2026-2028 年)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
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5%,具体分红
比例视公司经营情况拟定,由公司股东会审议决定。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如下: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
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每股收益不低于 0.1 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对外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募集资金
项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
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等交易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50%,且超过 3000 万元人民币;
(3)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的财务报表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董事会通过包含以现金形式进行利润分配的预案。
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情况下,基于回报投资者和分享企业
价值的考虑,从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公司股价与公司股本规模的匹
配性等真实合理因素出发,当公司股票估值处于合理范围内,公司可以在实施现
金分红的同时进行股票股利分配。
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股东会审议。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
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
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公司召开股东
会审议该等年度现金利润分配的议案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为公众股东
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应当对留存的未分配利润使用计划进行
说明;发放股票股利的,还应当对发放股票股利的合理性、可行性进行说明;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会表决通过。独立董事认
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
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
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因前述重大投资或者重大现金支出事项公司董事会未做出年度现金利润分
配预案或者年度现金利润分配比例不足 15%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不进行现
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并提交股
东会审议。公司召开股东会审议该等年度现金利润分配的议案时,应当提供网络
投票表决方式为公众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公司将根据经营状况,在综合分
析经营发展需要及股东投资回报的基础上,制定各年度股利分配计划;
公司应保证现行及未来的分红回报规划及计划不得违反以下原则:如无重大
投资或者重大现金支出事项,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
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5%。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将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
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
由公司董事会进行研究论证并在股东会提案中结合行业竞争状况、公司财务状况、
公司资金需求规划等因素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会批准,且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
国证监会和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公司召开股东会审议该等议案时,
应当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为公众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该等议案需经出席
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四、未来股东回报规划制定的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是中小股东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股利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以
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规划。
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以保护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权益并兼顾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为基础进行详细论证,充分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的意见,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公司
可对《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以
保护股东合法权益为出发点,且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
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
证报告并经独立董事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 2/3 以上通过。公司就上述事项召开股东会时,应当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五、附则
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应及时修订本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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