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美思德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江苏美思德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徐志坚)
本人作为江苏美思德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的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本着对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切实维护广大中小股东
利益的原则,在 2025 年度工作中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忠实、勤勉履行独立董事
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作用,切实维护公司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推动
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本人 2025 年度任职期间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汇报
如下:
一、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徐志坚先生,1964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研究生学历,
博士学位,大学教授。曾任南京大学中荷国际工商管理教育中心主任、南京大学
-康奈尔大学 EMBA 项目主任、南京大学国际工商管理教育中心主任、南京大学商
学院院长助理、南京大学工商管理系主任。现任南京大学商学院工商管理系教授。
现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二)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立性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工作,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积极参与审议和决策公司的重大事项,对公司一系
列重大事项进行了有效的审查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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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委员会,作为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的委员参加会议并审慎行使表决权。
(一)出席会议及投票情况
司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及专门委员会,谨慎、负责地行使表决权。具体情况如下:
本年应参加股东会
亲自出席次数 委托出席次数 缺席次数
次数
本年应参加董事会
亲自出席次数 委托出席次数 缺席次数
次数
本年应参加董 委托出席
专门委员会会议 亲自出席次数 缺席次数
事会次数 次数
审计委员会 6 6 0 0
提名委员会 1 1 0 0
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
集召开的董事会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它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
审批程序,合法有效。本人对各项议案没有提出异议,对相关议案均投了赞成票,
未出现反对和弃权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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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门会议。
(二)行使独立董事职权情况
员会会议,在对所有议案进行认真审阅后,客观、审慎地行使了表决权,并对所
有议案发表了明确的意见。
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中的特别职权,公司不存在需要行使特别职权的情形。
(三)与审计部、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沟通的情况
审计过程,督促审计进度,确保审计工作的及时、准确、客观、公正。
(四)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会、查阅上证 E 互动等方式聆听中小股东发言和建议,积极与投资者沟通,听取
投资者意见,通过市场机构、媒体报道等了解投资者及社会公众对公司的评价,
督促公司积极回复中小投资者关注的问题,积极推动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互
动。
(五)现场考察情况
他董事、高管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公司管理层对公司有关生产经
营、财务状况情况的汇报,实时了解公司动态。同时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
公司的影响。本人忠实履行职责,勤勉尽职工作,凡是经董事会决策的重大事项,
均事先对事项进行了解、认真审核,并根据相关法规进行审查,提出了本人的意
见和建议。
(六)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公司为本人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提供了必要的工作条件,并给予了大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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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与我们独立董事保持定期和良好的沟通,使
本人能及时了解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同时,在召开董事会及相关会议前,公司能
组织和准备相关会议材料,积极有效地配合了独立董事的工作,使本人在充分掌
握实际情况的基础上,独立、客观地行使表决权,为公司董事会作出科学合理的
决策起到了积极作用。
三、2025 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准。公司的关联交易定价公允、符合市场准则,不存在利益输送等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公司不存在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方案的情形。
(三)是否存在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公司不存在董事会针对收购作出决策及采取措施的情形。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财务数据和重要事项,向投资者充分揭示了公司经营情况。本人认真阅读定期报
告全文,定期报告均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对公司
定期报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公司对定期报告的审议及披露程序合法合规,财
务数据详实,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
在内控方面,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
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内部控制,公司内部控制体系运营有效。
(五)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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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聘任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公司聘任副总经理的提名程序及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未发现有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须的
专业能力,有利于公司的发展,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本人在任职期间,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独立董事工
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在做出独立判断时,不受
公司主要股东和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个人的影响,维护了公司及股
东的合法利益。
运用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发展建言献策,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合
法权益,推动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特此报告。
独立董事:徐志坚
二○二六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