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50 证券简称:太龙股份 公告编号:2026-026
太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太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3 日第五届董
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现将具体内容说明如下:
一、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情况
鉴于公司已完成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公司的总股
本 及 注 册 资 本 均 相 应 发 生 变 化 , 公 司 总 股 本 将 由 218,296,126 股 变 更 为
二、 修订《公司章程》内容
根据上述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事项,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及完善相关表述。修订前后公司章
程的对照内容如下:
原《公司章程》内容 修订后《公司章程》内容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1,829.6126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4,140.2672
万元。 万元。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
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 公司事务的董事。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
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
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
定代表人。
第二十条 公 司 已 发 行 的 股 份 数 为 第二十条 公 司 已 发 行 的 股 份 数 为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
购本公司的股份: 购本公司的股份:
…… ……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
活动。 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公司下列重大对外担保行为,须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第四十七条 公司下列重大对外担保行为,须
百分之十的担保;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
百分之十的担保;
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
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
象提供的担保;
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三)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的担保金额,超过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且绝对金额超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过五千万元;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
(五)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的对外担
象提供的担保;
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
(五)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的对外担
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六)或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且绝对金额
担保;
超过五千万元;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
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会
担保;
审议前款第(六)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
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会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
联人提供担保的议案,该股东、受实际控制人
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
联人提供担保的议案,该股东、受实际控制人
通过。
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
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
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
通过。
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上述第(一)
违反审批权限、审议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
项至第(四)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会
公司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
审议。
任。
违反审批权限、审议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
公司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
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
(十二)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 (十二)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总经理的提名, 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总经理的提名,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或
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
项和奖惩事项;
第一百四十七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 第一百四十七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
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 或财务负责人,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
…… ……
第一百五十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 第一百五十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
列职权: 列职权:
…… ……
(八)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 (八)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
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 财务总监或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除上述修订的条款外,
《太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其他条款保持不变。
本次《公司章程》修订事项,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同时
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上述事项的变更最终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情况为准。
特此公告。
太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