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6 年-2028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司
的利润分配政策,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股东回报机制,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
权益,根据《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证监会令第 57 号)、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5 年修订)等相关法
律法规文件要求和《公司章程》规定,并综合考虑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制定了《未
来三年(2026 年-2028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
容如下: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根据公司利润状况、生产经营、未来发展战略的实际需求,结合对投资者的
合理回报、股东要求和意愿等情况,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
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公司制定本规划的原则
公司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
股东整体利益及公司可持续发展,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保证本规划符
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三、未来三年(2026 年-2028 年)股东回报的具体规划
公司视具体情况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者法律、法规
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分
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若公司经营情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
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在确保上述现金利润足额分配的前提下,可以提出股票股
利分配方案。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为正值,且现金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
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的利润为正值;
(3)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
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含
(1)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
则上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态及资金需
求情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2)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持续性、稳定性和一致性,在满足现金分红
条件时,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且任意
三个连续会计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
可分配利润的 3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
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基于回报投资者和分享企业
价值的考虑,从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公司股价与公司股本规模的匹
配性等真实合理因素出发,当公司股票估值处于合理范围内,公司可以在实施现
金分红的同时进行股票股利分配。
四、股东回报规划的决策机制
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以及参
考中介机构的专业指导意见,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
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
学的回报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政策。
事会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认
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
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
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如通过公众信箱、邮件、电话、公开征集意见
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股
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预案进行审议时,应为中小股东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途径。
例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管理层需向董事会提交详细的情况说明,包括未分红或
现金分红比例低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例低于公司章程规定时,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比例低的具体原因、
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并在公司年度报
告和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五、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
公司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根据公司预计经营状
况、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股利分配
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以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计划。
六、其他事宜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本规划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