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通股份: 长城证券关于乐通股份202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4 03:4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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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证券”或“保荐人”)作为珠海市乐通
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通股份”或“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主
板上市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
等有关规定,对乐通股份董事会出具的《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了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
险领域。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及主要子
公司。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 100%,营业
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 100%。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销售与收款管理、采购及付款管理、生
产管理、薪酬及员工福利管理、筹资与投资管理、担保管理、研究开发、公司财
产管理等。
  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经营风险、行业风险、市场风险、政策性风
险和股市风险。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
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
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
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
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定量标准以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作为衡量指标。
衡量。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金额小于营业收
入的 0.5%,则认定为一般缺陷;如果超过营业收入的 0.5%但小于 1%,则认定为
重要缺陷;如果超过营业收入的 1%,则认定为重大缺陷。
标衡量。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金额小于资产
总额的 0.5%,则认定为一般缺陷;如果超过资产总额的 0.5%但小于 1%,则认定
为重要缺陷;如果超过资产总额的 1%,则认定为重大缺陷。
  (2)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①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舞弊;
  ②公司更正已公布的财务报告;
  ③注册会计师发现当期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而公司内部控制在运行过程
中未能发现该错报;
  ④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机构对内部控制的监督无效。
  ①未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
  ②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
  ③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建立相应的控制机制或没有实施
且没有相应的补偿性控制;
  ④对于期末财务报告的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缺陷且不能合理保证编制的财
务报表达到真实、完整的目标。
  (1)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定量标准以直接财产损失金额、重大负面影响作为衡量指标。
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或导致的直接财产损失金额等于或大
于 10 万元但小于 100 万元,则认定为一般缺陷;直接财产损失金额等于或大于
则认定为重大缺陷。
果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受到省级(含省级)以下政府部门处罚但
未对公司定期报告披露造成负面影响,则认定为一般缺陷;受到省级以上政府部
门或监管机构处罚但未对公司定期报告披露造成负面影响,则认定为重要缺陷;
受到省级以上政府部门或监管机构处罚已经对外正式披露并对公司定期报告披
露造成负面影响,则认定为重大缺陷。
  (2)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非财务报告缺陷认定主要以缺陷对业务流程有效性的影响程度、发生的可能
性作判定。
确定性、或使之偏离预期目标的为一般缺陷。
效果的不确定性、或使之显著偏离预期目标的为重要缺陷。
果的不确定性、或使之严重偏离预期目标的为重大缺陷。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
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非财务
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二、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无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三、会计师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审计意见
  北京德皓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乐通股份的内部控制出具了
《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德皓内字[2026]00000050
号),认为乐通股份于 2025 年 12 月 31 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
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四、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
  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乐通股份已建立了较为完善、有效的内部控制制
度,保荐人对《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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