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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核新同花顺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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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核新同花顺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6H0535 号
致:浙江核新同花顺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
股东会规则》
(以下简称“
《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
的要求,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核新同花顺网络信
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花顺”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吕崇华律师、
姚志刚律师参加同花顺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同花顺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
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花顺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同花顺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
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同花顺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现出具法
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同花顺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
股东会的通知,已于 2026 年 4 月 8 日在巨潮资讯网站上公告。
根据本次股东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题为:
(二)本次会议采取的方式
法律意见书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6 年 4 月 23 日(星期四)下
午 14:30,召开地点为: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 18 号一楼会议室。
网络投票时间:2026 年 4 月 23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
行 网 络 投 票 的 时 间 为 2026 年 4 月 23 日 上 午 9:15-9:25 , 9:30-11:30 , 下 午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上述议题和相关事项已经在本次股东会通知公告中列明与披露。
本次股东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
行,符合法律法规和《浙江核新同花顺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和《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出席本次
股东会的人员为: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及其代理人;
经会议秘书处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计 812
人,共计代表股份 522,830,583 股,占同花顺股本总额的 69.4662%。其中:中小
股东共计 807 人,代表股份 37,366,404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4.9647%。
经会议秘书处及本所律师查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股东共计 802 人,共计代表股份 37,242,344 股,占同花顺股本总额的 4.9482%。
其中:中小股东 802 人,代表股份 37,242,344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4.9482%。
经会议秘书处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10 人,
共计代表股份 485,588,239 股,占同花顺股本总额的 64.5180%。其中:中小股东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同花顺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审议、表
决。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
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本次会议审议的议题进行了投票表
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
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案》
同意 522,750,8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47%;
反对 54,42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4%;弃权 25,36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已获出席会议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同意
通过。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同花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
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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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 TCYJS2026H0535 号《关于浙江核新同花顺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三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
承办律师: 吕崇华
签署:
承办律师: 姚志刚
签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