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10 证券简称:广联达 公告编号:2026-016
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会无否决、增加提案的情况,也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事项。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度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4 月 23 日在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东区 13 号楼广联达信息
大厦 101 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4
月 23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4 月 23 日 9:15-15:00 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袁正刚先生主持。
股东出席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616 人,代表股份 672,129,252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015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4 人,代表股份 500,366,02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534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592 人,代表股份 171,763,22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4815%。
中小股东出席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607 人,代表股份 402,448,79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24.5587%。
公司董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
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669,186,75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622%;反对 2,090,3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110%;弃权 852,16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23,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68%。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通过。
马永义先生、柴敏刚先生、徐井宏先生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就 2025 年度工作情况向股东
会作了述职报告。
同意 670,282,45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252%;反对 1,000,2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88%;弃权 846,56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22,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60%。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通过。
同意 670,069,15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935%;反对 1,954,2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908%;弃权 105,86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28,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7%。
其中,中小股东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400,388,69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881%;反对 1,954,24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856%;弃权 105,86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8,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63%。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通过。
同意 670,959,45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60%;反对 1,027,6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29%;弃权 142,16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24,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2%。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同意 669,810,31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550%;反对 2,190,4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59%;弃权 128,46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26,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1%。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通过。
同 意 637,183,544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4.8007% ; 反 对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6,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90%。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通过。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股份数:652,043,904 股,已获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当选有效。
同意股份数:663,829,616 股,已获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当选有效。
同意股份数:664,719,437 股,已获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当选有效。
同意股份数:656,910,064 股,已获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当选有效。
同意股份数:659,120,213 股,已获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当选有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股份数:614,766,472 股,已获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当选有效。
同意股份数:664,682,983 股,已获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当选有效。
同意股份数:664,682,118 股,已获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当选有效。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赵吉奎律师、刘佳汇律师列席本次股东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会决议是合法
有效的。
四、备查文件
见书》。
特此公告
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