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757 证券简称:浩物股份 公告编号:2026-12 号
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2026 年 4 月 23 日(星期四)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 2026 年 4 月 23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4 月 23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府大道北段 1288 号泰达时代中心 1 栋 4 单元 9 楼)。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72 人,代表股份
记日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数量,下同)。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3 人,代表股份
东 69 人,代表股份 4,240,9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112%。
通过现场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70 人,代表股份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1 人,代表股份 136,300
其中: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6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69 人,代
表股份 4,240,9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112%。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或通讯会议方式出席了本次会议,北
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出席会议,并对本次股东会进行了现
场见证。
二、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表决,会议逐项审议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
总的表决情况:同意 167,139,43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含网络投票)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275%;反对 303,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含
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11%;弃权 153,10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91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920,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含
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5664%;反对 303,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6.9359%;弃权 153,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977%。
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表决通过。
总的表决情况:同意 167,094,43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含网络投票)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006%;反对 303,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含
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11%;弃权 198,10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44,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118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875,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含
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5383%;反对 303,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6.9359%;弃权 198,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4,90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表决通过。
总的表决情况:同意 167,094,53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含网络投票)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007%;反对 303,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含
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11%;弃权 198,00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44,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118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875,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含
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5406%;反对 303,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6.9359%;弃权 198,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4,90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表决通过。
总的表决情况:同意 167,081,43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含网络投票)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929%;反对 303,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含
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11%;弃权 211,10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57,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126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862,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含
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2413%;反对 303,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6.9359%;弃权 211,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7,90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表决通过。
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总的表决情况:同意 167,081,43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含网络投票)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929%;反对 303,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含
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11%;弃权 211,10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57,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126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862,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含
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2413%;反对 303,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6.9359%;弃权 211,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7,90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表决通过。
总的表决情况:同意 167,035,33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含网络投票)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654%;反对 349,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含
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87%;弃权 211,10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57,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126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816,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含
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1882%;反对 349,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7.9891%;弃权 211,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7,90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表决通过。
总的表决情况:同意 167,081,43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含网络投票)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929%;反对 303,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含
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11%;弃权 211,10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57,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126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862,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含
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2413%;反对 303,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6.9359%;弃权 211,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7,90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莫彬炜、孟柔蕾出席会议,对
本次股东会进行了法律见证,并就本次股东会出具《北京中伦(成都)律
师事务所关于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六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为:公司二〇二六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列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合
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二六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