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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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漫步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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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漫步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致:深圳市漫步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以下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深圳市漫步者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并出
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一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
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
和验证,并现场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及表决等情况出
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已于 2026 年 3 月
会通知公告中列明,相关议案内容均已依法披露。
(二)公司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现场会议于
步者科技有限公司办公大厦 5 层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其中:通过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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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4 月 23 日上午 9:15—9:25、
间为自开始时间(2026 年 4 月 23 日 9:15)至投票结束时间(2026 年 4 月 23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计 354 名,代表股份数 489,130,483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 55.0137%。
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6 名,代表股份数 427,359,544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48.0662%。
以上股东或其代理人均为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即截止 2026 年 4 月 16 日下午收市时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进行
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348 名,代表股份数 61,770,939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6.9475%。
(二)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部
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人员均具备参加本次股东会的合法资格。
三、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其资格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经核查,本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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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会现场会议采用记名投票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会审议的 7 项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
并投票表决。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网络投票的表决结
果和表决权数。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公司董事会所公告的
议案一致,也未出现审议过程中对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符合《股东会规则》的有关
规定。
(二)根据对现场会议投票结果所作的清点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
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的 7 项议案均获得通过,其表决结果具
体如下:
该 议 案 获 得 同 意 488,583,229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的 0.0167%。
该 议 案 获 得 同 意 488,608,229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的 0.0167%。
该 议 案 获 得 同 意 488,691,029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6,508,59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6751%;反对 358,25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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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562%;弃权 81,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687%。
该 议 案 获 得 同 意 488,608,829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的 0.0167%。
该 议 案 获 得 同 意 488,598,429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的 0.018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6,415,99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3424%;反对 443,85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882%;弃权 88,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694%。
该 议 案 获 得 同 意 488,529,429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的 0.018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6,346,99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3493%;反对 513,25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870%;弃权 87,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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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 议 案 获 得 同 意 488,543,629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的 0.0187%。
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上述议案的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对会议的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
法有效;公司本次股东会未发生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形;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
议合法有效。
(以下空白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