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26 证券简称:易明医药 公告编号:2026-016
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情况:
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易明医药”)
董事会于 2026 年 4 月 8 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以
下简称“股东会通知”),拟定于 2026 年 4 月 23 日召开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会。
(1)现场会议时间为:2026 年 04 月 23 日 14:00。
(2)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 2026 年 04 月 23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04 月 23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
时间。
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 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 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02 人,代表股份
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 190,677,750 股,其中公司回购专户中的股份数量为
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096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96 人,代表股
份 1,168,800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149%。具体为:
月 20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登记在册并办理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的公司股东。
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参加投票的股东共 96 人,代表股份数为 1,168,800 股,
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149%。
股份 6,113,299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163%。其中:通过现
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4,944,499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2.6014%。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96 人,代表股份 1,168,800 股,占上市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149%。
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会,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郑超律师、张孟阳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议案 1:《关于制定、修订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3,470,89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561%;
反对 601,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390%;弃权 3,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508,49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07%。
上述议案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3,468,39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522%;
反对 604,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429%;弃权 3,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505,99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07%。
上述议案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3,470,89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561%;
反对 604,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429%;弃权 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508,49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8%。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3,472,99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594%;
反对 602,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397%;弃权 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510,59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8%。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3,470,89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561%;
反对 601,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390%;弃权 3,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508,49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07%。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3,422,99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814%;
反对 647,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105%;弃权 5,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8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460,59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51%。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3,469,29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536%;
反对 602,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397%;弃权 4,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6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506,89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03%。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3,469,69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542%;
反对 601,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390%;弃权 4,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6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507,29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03%。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3,469,69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542%;
反对 601,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390%;弃权 4,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6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507,29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03%。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3,468,79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528%;
反对 601,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390%;弃权 5,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8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506,39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51%。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3,469,29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536%;
反对 604,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436%;弃权 1,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2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506,89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4%。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3,464,89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468%;
反对 606,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465%;弃权 4,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6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502,49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03%。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3,463,19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441%;
反对 610,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531%;弃权 1,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2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500,79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4%。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由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郑超律师、张孟阳律师出席见证,其出具的
《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
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
召集人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
有效。
五、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