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纳千成: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百纳千成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4 03:3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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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北京百纳千成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2026]字 0423 第 0248 号
中国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A座十层 100004
电话:010—5706 8585          传真:010—8515 0267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百纳千成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2026]字 0423 第 0248 号
致:北京百纳千成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百纳千成影视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聘请,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6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对会议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修订)》(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订)》(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2025 修订)》(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25 年 10 月修订)》《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
理办法(2023)》《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有效的《北京百纳千成影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进行核验,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
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
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告的文件一同披露;
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法
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召开,并于 2026 年 3
月 31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了《北京百纳千成影视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6-011)(以
下简称“原《会议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地点、
网络投票事宜、会议审议事项、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相关事项。
提交的《盈峰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提请增加北京百纳千成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临时提案的函》。2026 年 4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
会第三十次会议,同意将盈峰集团的前述临时提案提交本次股东会审议,并在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了《北京百纳千成影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15)(以下简称“《补充会议通知》”与原《会
议通知》合称为“《会议通知》”)。《补充会议通知》除增加临时提案《关于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及相关利息收入、理财收益永久补充流
动资金的议案》外,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地点、网络投票事宜、
股权登记日等其他事项均保持不变。
   (一)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服务,公司股东可以在网
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对议案行使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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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4 月 23 日(星期四)下午 2:30 在北京市
朝阳区安立路 30 号仰山公园 9 号楼公司会议室召开。
   (三)网络投票时间
  本次股东会为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方式,股东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
时间为本次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本次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
   根据《会议通知》,有权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为截至股权登记日(2026
年4月16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
的公司全体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股东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169人,代表股份数为303,948,400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2701%。其中,现场出席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4人,
代表股份数为293,945,11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2080%;通过网络投
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165人,代表股份数为10,003,288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1.0620%。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及授权代表共计166人,代表股份数为10,005,38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623%。其中,现场出席的中小股东及授权代
表共1人,代表股份数为2,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通过网
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共计165人,代表股份数为10,003,288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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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审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具有相应资格,股东持有相关持股证明,
授权代表持有授权委托书。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
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本次股东会没有发生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重复投票的
情况。除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外,公司现任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
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符
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提案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为 4 项,具体如下:
  议案 1: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暨选举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议案 1.01:选举朱有毅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议案 1.02:选举李倩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议案 1.03:选举魏霆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议案 1.04:选举董李娜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议案 1.05:选举王生艳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议案 1.06:选举刘璇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议案 2: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暨选举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议案 2.01:选举宋建武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议案 2.02:选举江伟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议案 2.03:选举李俊峰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议案 3: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议案 4: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及相关利息收入、理
财收益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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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 4 项议案均为普通决议议案,需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
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公司就本次股东会审议的 4 项议案均对
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本次股东会审议的第 1 项、第 2 项议案需采用累积投票方
式;第 3 项议案需要关联股东回避,回避表决股东为担任公司董事的股东及与董
事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
  上述第 1 项、第 2 项、第 3 项议案由公司于 2026 年 3 月 30 日召开的第五届
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第 4 项议案由盈峰集团于 2026 年 4 月 10 日向
公司董事会提交。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
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临时提案应当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
事项。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
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
  经 公司董 事会核查, 截 至 2026 年 4 月 10 日,盈 峰集团直接持有 公司
内容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2026 年 4 月 10 日,公
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同意将上述临时提案提交本次股东会审议,
并于当日发出了《补充会议通知》。
  因而,本所律师认为,盈峰集团具有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提案在本次
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提案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董事会在收到提案后
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并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
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该临时
提案可供本次股东会审议。
  经本所律师核查,除盈峰集团提出的临时提案外,本次股东会无其他新增临
时议案,会议实际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公告的内容一致。本次股东会没有
发生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重复投票表决的情况。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治
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符合《会
议通知》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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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按照《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股东会的议案
进行了表决,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
   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公司将现场
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本次股东会的最终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 1: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暨选举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议案 1.01:选举朱有毅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297,500,97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7.8788%。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557,95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35.5604%。
   议案 1.02:选举李倩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297,301,00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7.813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357,98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33.5618%。
   议案 1.03:选举魏霆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297,300,00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7.8127%。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356,99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33.5518%。
   议案 1.04:选举董李娜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297,298,96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7.8123%。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355,9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33.5414%。
   议案 1.05:选举王生艳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311,398,87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2.4512%。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7,455,85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174.4646%。
   议案 1.06:选举刘璇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297,309,00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7.8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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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365,99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33.6418%。
   议案 2: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暨选举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议案 2.01:选举宋建武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297,219,89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7.7863%。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276,88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32.7512%。
   议案 2.02:选举江伟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304,257,89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1018%。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0,314,88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103.0933%。
   议案 2.03:选举李俊峰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297,207,90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7.7824%。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264,89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32.6313%。
   议案 3: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98,909,61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8.6506%;反对 3,999,78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3201%;弃权 89,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30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4%。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5,916,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1341%;反对 3,999,78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9763%;弃权 89,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895%。
   议案 4: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及相关利息收入、理
财收益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00,104,01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8.7352%;反对 3,759,58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2369%;弃权 84,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100 股),占出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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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9%。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6,16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5768%;反对 3,759,58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5756%;弃权 84,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475%。
  (注:上述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若存在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经审查,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上述全部议案,其中议案 3 涉及的关联股东
已回避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本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百纳千成影视股份有限公
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经办律师:(签字)
庞正忠:                  刘金升:
                      崔砚舒: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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