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电环保: 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4 03:3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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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172      证券简称:中电环保             公告编号:2026-016
                  中电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的通知及股权登记日
  中电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度股东会通知于 2026 年 3
月 31 日以公告形式发出。本次股东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6 年 4 月 17 日。
  (二)会议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于 2026 年 4 月 23 日 14:00 在南京市江宁区诚信大道 1800 号公
司会议室以现场书面投票结合网络投票方式召开。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2026 年 4 月 23 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 和
场会议召开当日),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王政福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
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
   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现场和网络)187 名,代表股份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14 人,代表股份 217,760,808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179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73 人,代表股
份 4,641,67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859%。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 182 人,代表股份 18,138,994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805%。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共 9 人,代表股份 13,497,32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946%;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 173 人,
代表股份 4,641,67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859%。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书面投票结合网络投票方式逐项审议了以下议案并形成
本决议:
  表决结果:同意 220,266,3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反对 2,087,8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388%;
弃权 48,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21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6,002,82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2233%;反对 2,087,8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5104%;弃权 48,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63%。
  表决结果为议案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220,490,0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反对 1,852,8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331%;
弃权 59,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6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6,226,52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4566%;反对 1,852,8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2148%;弃权 59,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9,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86%。
  表决结果为议案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220,225,4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97,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9,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3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5,961,92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9978%;反对 2,079,4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4641%;弃权 97,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49,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381%。
  表决结果为议案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220,486,9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反对 1,857,9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354%;
弃权 57,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6,223,42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4395%;反对 1,857,9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2430%;弃权 57,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9,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175%。
  表决结果为议案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220,537,0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反对 1,807,3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127%;
弃权 58,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6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6,273,52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7157%;反对 1,807,3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40%;弃权 58,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9,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03%。
  表决结果为议案通过。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20,234,1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58,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6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5,970,62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0458%;反对 2,110,2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6339%;弃权 58,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9,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03%。
  表决结果为议案通过。
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20,114,1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58,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6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5,850,62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3843%;反对 2,230,2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2954%;弃权 58,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9,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03%。
  表决结果为议案通过。
 审议通过了                                  ;
  表决结果:同意 15,841,62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0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5,841,62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3346%;反对 2,239,2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3451%;弃权 58,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9,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03%。
  关联股东王政福先生(持有股份 190,985,605 股)、朱来松先生(持有股份
关联股东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204,263,484 股,关联股东所持有的股份不计入本议
案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表决结果为议案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220,105,2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反对 2,237,1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59%;
弃权 60,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5,841,72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3352%;反对 2,237,1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3335%;弃权 60,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9,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313%。
  表决结果为议案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指派陈其一律师、陈志远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会并
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电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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