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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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特一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GLG/SZ/A2957/FY/2026-296
致:特一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特一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
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
文件以及《特一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
定,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
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一起予以公
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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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
股东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年年度股东会。
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出席会议对象、
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及本次股东会审议的相关事项,并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
行了充分披露。
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4月23日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6年4月23日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4月23
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4月23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现场会议地点:广东省台山市台城长兴路9、11号特一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会议室。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本次股东会通知的内容
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络 投票的 股东507 人 ,代表股份 8,098,173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3609%。
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3人,代表股份31,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06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07人,代表股份8,098,173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776%;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10人,代表股
份8,129,17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837%。
公司董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
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本次股东会的通知等相关公告文件,公司股东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
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投票方式进行了
逐项表决,按规定指定的股东代表和本所律师对现场投票进行了计票、监票,并
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
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公司合并统计了现
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公司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如下: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206,662,27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99.7518%;反对353,8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774%。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7,614,89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的93.6737%;反对353,87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4.3532%;弃权160,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4,400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9731%。
表决结果:同意206,643,27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99.7426%;反对362,3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825%。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7,595,89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的93.4400%;反对362,37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4.4577%;弃权170,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8,200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1023%。
表决结果:同意206,667,37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99.7542%;反对390,0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575%。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7,619,99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的93.7364%;反对390,09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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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股份的4.7987%;弃权119,0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700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4648%。
表决结果:同意206,665,07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99.7531%;反对343,8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809%。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7,617,69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的93.7081%;反对343,89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4.2304%;弃权167,5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9,800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0615%。
表决结果:同意206,594,45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99.7190%;反对396,3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896%。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7,547,07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的92.8394%;反对396,39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4.8762%;弃权18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7,500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2844%。
案》
表决结果:同意206,534,07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99.6899%;反对432,4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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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014%。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7,486,69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的92.0967%;反对432,47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5.3200%;弃权21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6,100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5833%。
表决结果:同意206,577,07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99.7106%;反对407,8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925%。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7,529,69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的92.6256%;反对407,89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5.0177%;弃权191,5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700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3567%。
表决结果:同意206,568,87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99.7067%;反对395,6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023%。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7,521,49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的92.5248%;反对395,69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4.8676%;弃权211,9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1,700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6076%。
事会办理相关工商备案事项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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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 206,625,27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99.7339%;反对 338,77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026%。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7,577,89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的93.2185%;反对338,77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4.1674%;弃权21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9,900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6140%。
表决结果:同意 206,714,07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99.7768%;反对 331,29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633%。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7,666,69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的94.3109%;反对331,29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4.0754%;弃权131,1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1,000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6137%。
案》
表决结果:同意 166,075,62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80.1614%;反对 40,898,84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975%。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7,600,24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的93.4934%;反对326,84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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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股份的4.0207%;弃权202,0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9,800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4859%。
案》
表决结果:同意 166,081,02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80.1640%;反对 40,895,64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965%。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7,605,64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的93.5599%;反对323,64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3.9813%;弃权199,8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400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4588%。
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66,018,12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80.1336%;反对 40,952,94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992%。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7,542,74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的92.7861%;反对380,94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4.6862%;弃权205,4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3,600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5277%。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
会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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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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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无正文]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
马卓檀 唐都远
_______________
陈本荣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