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乐股份: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高乐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4 03:3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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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高乐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三日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高乐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高乐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高乐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聘请,指派周文平律师、冯煌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
师”)出席了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
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
“《网络投票细则》”)及《广东高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于提请召开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定于 2026 年 4 月 23 日召开
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6 年 4 月 8 日在《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以及巨潮资
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通知列明
了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参加会议对象等内容。
年 4 月 23 日下午 14:00 在广东省普宁市池尾街道塘边村塘边里东片 168 号高乐
股份综合办公楼二楼会议室举行,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朱俭勇先生主持。会议召开
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与公告一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4 月 23
日(星期四)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4 月 23 日(星期四)上午 9:15 至当日
下午 3: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人员
表股份 310,095,56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7381%。参会股东均为股
权登记日(2026 年 4 月 17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
东共 92 人,代表股份 6,050,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387%。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人数共计 98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16,145,76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3769%。
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网络投票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对以下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一)《关于换届选举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二)《关于换届选举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经验证,上述议案内容与会议通知一致。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对上述议案进行了表决,深圳证券信息
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结果。经合并统计,本次股东会表
决结果如下:
  (一)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换届选举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
案》
  同意 312,831,95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5%,已
经获得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通过而当选为公司第九届董
事会非独立董事。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736,388 股。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同意 312,798,73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4%,已
经获得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通过而当选为公司第九届董
事会非独立董事。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703,169 股。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同意 312,523,82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5%,已
经获得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通过而当选为公司第九届董
事会非独立董事。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428,255 股。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二)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换届选举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 312,998,1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0%,已
经获得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通过而当选为公司第九届董
事会独立董事。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902,571 股。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同意 312,752,42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3%,已
经获得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通过而当选为公司第九届董
事会独立董事。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656,852 股。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同意 312,752,43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3%,已
经获得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通过而当选为公司第九届董
事会独立董事。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656,862 股。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股东会规则》《网络投票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
东会的人员资格与会议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会的审议事项及表决程序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网络投票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会的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加盖本律师事务所印章并由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高乐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签名)
   (公章)                  周文平
负责人:                           (签名)
       周文平                冯煌
                       签署日期: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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