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 于
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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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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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致: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
公司股东会规则》的规定,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
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聘请,指派本所律师通过
现场方式出席并见证了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3 日在江苏省昆山市黑龙江北路 8 号
御景苑二楼会议室召开的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
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审查,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 2025 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于 2026 年 4 月 23 日召开 2025 年度股东
会。2026 年 3 月 25 日,贵公司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5 年度股东会的通知》的
公告。
上述会议通知中除载明本次 2025 年度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
日、会议召集人、会议审议事项和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外,还包括了参加网络投
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内容。
鉴于持有公司 19.32%股份的股东 BIGGERING(BVI)HOLDINGS CO., LTD.
(下称“碧景控股”),于 2026 年 3 月 31 日向公司董事会提交《关于增加 2025
年度股东会临时提案的函》,为提高决策效率,碧景控股提议将《关于修订〈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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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
酬管理制度(草案)(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的议案》作为临时提案提交公
司 2025 年度股东会审议。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
媒体上刊登了《关于 2025 年度股东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会补充通知的公告》。
经查,贵公司在本次 2025 年度股东会召开 20 天前刊登了会议通知,本次提
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和提案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
黑龙江北路 8 号御景苑二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等相关事项
与前述通知披露一致。本次 2025 年度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方式,贵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了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
的时间和方式与本次 2025 年度股东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经查验贵公司有关召开本次 2025 年度股东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 2025 年度股东会的时间、地点、
会议内容、出席对象、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等相关事项,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
间、地点、会议议题等与会议公告一致,本次 2025 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关于本次 2025 年度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 2025 年度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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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共计 44 名,所持股份数为 391,774,8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显 示 , 参加本 次股东 会网 络投票的 股东共 计 2,706 名, 持有公司股 份数为
经合并统计,通过现场参与表决及通过网络投票参与表决的股东共计 2,750
名,持有公司股份数共计 791,444,41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41.1276%。
其中,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上(含持股 5%)
的股东之外的股东 2,748 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数共计 399,833,212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20.7774%。
贵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等相关人士现场出席了会议;公
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视频方式出席了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 2025 年度股东会的股东(或代理人)均具有合法
有效的资格,可以参加本次 2025 年度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
本次 2025 年度股东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三、 关于本次 2025 年度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查,公司本次 2025 年度股东会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表决与网
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监票,审
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同意 790,041,96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28%;
反对 1,275,84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12%;弃权
权股份总数的 0.0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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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398,430,76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492%;反对 1,275,84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191%;弃权 126,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1,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17%。
同意 789,702,46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99%;
反对 1,620,74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48%;弃权
权股份总数的 0.015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398,091,26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643%;反对 1,620,74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054%;弃权 121,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1,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03%。
同意 791,300,46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18%;
反对 79,1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0%;弃权 64,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8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399,689,26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40%;反对 79,1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8%;弃权 64,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同意 791,210,1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04%;
反对 114,1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4%;弃权 120,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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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的 0.015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399,598,9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14%;反对 114,1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5%;弃权 120,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00%。
同意 791,197,01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87%;
反对 100,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7%;弃权 146,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18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399,585,81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81%;反对 100,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2%;弃权 146,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10,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66%。
同意 789,625,8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02%;
反对 1,701,86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50%;弃权
权股份总数的 0.014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398,014,6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452%;反对 1,701,86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256%;弃权 116,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25,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2%。
上市后适用)〉的议案》
同意 789,654,12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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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 1,675,2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17%;弃权
权股份总数的 0.014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398,042,92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522%;反对 1,675,2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190%;弃权 115,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22,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8%。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 2025 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提案、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本次 2025 年度股东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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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26 年 4 月 23 日出具,正本一式叁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负责人:潘明祥 经办律师:朱军辉
陈慧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