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707 证券简称:威唐工业 公告编号:2026-026
债券代码:123088 债券简称:威唐转债
无锡威唐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无锡威唐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3 日召
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
等有关规定,因涉及 1 名激励对象离职以及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不达标情形,
公司决定对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
股票进行回购注销(以下简称“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本议案尚需提交公
司股东会审议。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
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公司独
立董事陈贇女士作为征集人依法向公司全体股东公开征集表决权。
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4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对本次激励计
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异议。2024 年 3 月 8 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
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同日披露了《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监事会对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
的议案》,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7),公司完成了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首
次授予登记工作,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日期为 2024 年 5 月 22 日,
首次授予登记人数为 45 人,首次授予登记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39 万股。
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鉴
于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2024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分别于 2024 年 6
月 7 日及 2024 年 9 月 13 日实施完毕,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等有关规
定和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董事会同意将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回购价格由 6.79 元/股调整为 6.74 元/股。
销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于 2 名激励对象
因离职,触发回购注销条款,公司拟对其所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
股票合计 6.5 万股回购注销;因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不达标,公司拟对首次
授予的 43 名在职激励对象所持 39.75 万股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
调整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鉴于 2024 年度权益分派事项
已于 2025 年 6 月 9 日实施完毕,董事会同意将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
格由 6.74 元/股调整为 6.71 元/股。
调整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鉴于 2025 年中期权益分派事
项已于 2025 年 11 月 7 日实施完毕,董事会同意将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
价格由 6.71 元/股调整为 6.68 元/股。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原因及数量、价格、资金来源
(一)回购注销的原因及数量
根据《激励计划》“第十二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二/(二)激励
对象离职,激励对象合同到期,且不再续约的或主动辞职的,其已解除限售的限制
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
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
由于 1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触发回购注销条款,公司拟对其所持有的已获授但
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3.5 万股回购注销,占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2.52%。
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二个解
除限售业绩考核目标如下:
业绩考核目标
解除限售期
营业收入增长率(A) 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EBITDA)增长率(B)
第二个解除 2025 年度经审计后公司营业收入较 2025 年度经审计后公司息税折旧摊销前利
限售期 2023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30% 润较 2023 年度增长率不低于 30%
注:上述指标均以公司年度审计报告所载公司合并报表数据为依据,其中营业
收入是指经审计的合并营业总收入,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 EBITDA 指标是指经审计的
合并净利润+当期利息支出+当期企业所得税+当期折旧与摊销,并剔除本次及其它激
励计划在当年所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公司考核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实际为 a,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EBITDA)增长率实
际为 b。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与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的关系如下表所示: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a≥A 且 b≥B 100%
(2/3)×A≤a<A 且 b≥(2/3)×B;
或 75%
a≥(2/3)×A 且(2/3)×B≤b<B
a<(2/3)×A 或 b<(2/3)×B 0
首次授予各解除限售期内根据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的达成情况确认公司层面
解除限售比例,考核当年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中国
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鉴于公司 2025 年业绩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公司拟对首次授予的 42 名在
职激励对象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对应不得解除限售的 38.25 万股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
注销。
综上,本次合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 41.75 万股。
(二)回购注销的价格
鉴于公司 2025 年中期权益分派已实施完毕,根据《激励计划》“第十四章 限
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程序”相关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授予登记后,
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
项,公司应当按照调整后的数量及价格对激励对象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
票及基于此部分限制性股票获得的公司股票进行回购。具体调整如下:
派息:P=P0-V (P=6.71 元/股-0.0296221 元/股=6.6803779 元/股≈6.68 元/股)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
派息调整后,P 仍需大于 1。
因此,调整后的回购价格为 6.68 元/股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三)回购注销的资金来源
公司拟用于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事项支付的回购价款总计 2,788,900 元(未含
利息),全部为公司自有资金。
三、预计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本结构的变动情况
预计本次回购注销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本次注销回购股份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
由 176,541,184 股变更为 173,899,884 股,公司股本结构变动如下:
本次变动前 本次股份变动数量(股) 本次变动后
股份性质 比例 注销回购股 回购注销 比例
数量(股) 数量(股)
(%) 份 限售股 (%)
一、限售条件流通股 30,736,989 17.41 0 -417,500 30,319,489 17.44
高管锁定股 29,809,489 16.89 0 0 29,809,489 17.14
股权激励限售股 927,500 0.53 0 -417,500 510,000 0.29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145,804,195 82.59 -2,223,800 0 143,580,395 82.56
三、总股本 176,541,184 100.00 -2,223,800 -417,500 173,899,884 100.00
注:1、表中变动股份 2,223,800 股为公司注销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剩余股份事项,详见公
司于同日披露的《关于注销回购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27)
上股本结构的变动情况仅为预计,实际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应以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完成后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本结构表为准。
四、本次回购注销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实质
性影响。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为股东创造价值。
五、本次回购注销的后续工作安排
公司董事会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
规定,办理本次注销的相关手续,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
就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宜获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回购注
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价格及其调整依据、资金来源符合《激励计划》
的规定,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
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宜及其涉及的公司注册资本减少、《公
司章程》修订事宜,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进行审议;公司需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按
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减少注册资本和股份注销登记等手续。
七、备查文件
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无锡威唐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