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157 证券简称:松井股份 公告编号:2026-011
松井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 2024 年限制性股票
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松井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松井股份”)于 2026
年 4 月 22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已授
予尚未归属的 2024 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
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
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励对象的名单及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有关的任何异议。2024 年 9 月 4 日,公司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松井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
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4-064)。
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
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就本次
激励计划所涉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 6 个月内买卖
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未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
信息进行股票交易 的情形,并于 2024 年 9 月 1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了《松井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4 年限制性
(公告编号:2024-065)。
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
事会对本次授予日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
事会对本次预留授予日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 2024 年限制性股票的
议案》。
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 2024 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二、本次作废限制性股票的具体情况
鉴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人员中1名激励对象退休,
称“《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上述人员已不具备激励
对象资格,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4.1615万股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按作废处
理。
根据《激励计划》及《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规
定,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业绩考核目标为
“公司需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1、以 2023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5 年净利润
增长率不低于 44%;2、以 2023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5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
低于 44%”。上述“营业收入”指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依
据,上述“净利润”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且以剔
除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
(天健审[2026]2-
考核目标。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首次授予部分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
期对应的归属比例为 30%,因此,本次作废首次授予部分已获授但未满足第二个
归属期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 42.2400 万股,作废预留授予部分已获授但未满足
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 2.7030 万股,上述不得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共计 44.9430 万股。
综上,本次合计作废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数量为49.1045万
股。
三、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
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稳定性,亦不会影响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继续
实施。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经审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次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
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此次作废部分限制性
股票。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作废部分已
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作废情况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激
励计划》与《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特此公告。
松井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