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植德京(会)字[2026]0037 号
二〇二六年四月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1 号来福士中心办公楼 12 层 邮编:100007
th
Dongcheng District, Beijing 100007 P.R.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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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植德京(会)字[2026]0037 号
致: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
席并见证贵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
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
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
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
集。贵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4月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
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开发布了《西
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及《西藏
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
下简称为“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表决方
式、召集人、召开方式、审议事项、股权登记日、有权出席会议的对象、提交会
议审议的事项、贵公司联系地址、联系人、本次会议的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
的具体操作流程等事项,并说明了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登记在册的贵公司
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4月23日在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一街535号两江
国际B座37楼如期召开,由贵公司董事长付丽华女士主持。
本次会议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年4月23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4月23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
年4月23日上午9:15至2026年4月23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贵公司董事会按照《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贵公司章程召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
方式及会议内容均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开立股票账户的证明文件、相关身份证明文件、股东
代理人提交的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反馈
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贵公司及本所
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102人,
代表股份64,075,692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7109%(截至本次会议
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190,677,750股,其中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数量为
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包括贵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经查验,上述现场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
股东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了
逐项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逐项表决通过了《关于制定、修订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
总表决情况:同意63,470,89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508,49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0.1068%;反对601,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8425%;弃权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
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07%。
总表决情况:同意63,468,39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505,99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0.0659%;反对604,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8834%;弃权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
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07%。
总表决情况:同意63,470,89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508,49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0.1068%;反对604,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8834%;弃权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
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8%。
总表决情况:同意63,472,99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510,59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0.1412%;反对602,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8490%;弃权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
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8%。
总表决情况:同意63,470,89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508,49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0.1068%;反对601,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8425%;弃权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
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07%。
总表决情况:同意63,422,99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数的0.008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460,59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89.3233%;反对647,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0.5917%;弃权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00股),占出席本
次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51%。
总表决情况:同意63,469,29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数的0.006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506,89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0.0806%;反对602,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8490%;弃权4,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00股),占出席本次
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03%。
总表决情况:同意63,469,69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数的0.006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507,29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0.0872%;反对601,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8425%;弃权4,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00股),占出席本次
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03%。
总表决情况:同意63,469,69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数的0.006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507,29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0.0872%;反对601,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8425%;弃权4,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00股),占出席本次
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03%。
总表决情况:同意63,468,79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数的0.008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506,39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0.0725%;反对601,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8425%;弃权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00股),占出席本次
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51%。
总表决情况:同意63,469,29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数的0.002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506,89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0.0806%;反对604,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8899%;弃权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00股),占出席本次
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4%。
总表决情况:同意63,464,89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数的0.006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502,49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0.0087%;反对606,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210%;弃权4,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00股),占出席本次
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03%。
总表决情况:同意63,463,19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数的0.002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500,79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89.9809%;反对610,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897%;弃权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00股),占出席本次
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4%。
本所律师、现场推举的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
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其中,
贵公司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经查验,上述议案中,议案1.01和议案1.02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本次会
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议案1.03至议案
过半数通过。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
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龙海涛
经办律师
郑 超
张孟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