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关于常州祥明智能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持续督导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常州祥明智能
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明智能”、“发行人”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届满。保荐机
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2025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 年修订)》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出具本持续督导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
法律责任。
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 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 8 号
主要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 8 号
法定代表人 徐春
保荐机构名称 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 陈栋、施卫东
联系电话 025-52665393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 常州祥明智能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301226
注册资本 108,800,000 元
注册地址 常州市中吴大道 518 号
主要办公地址 常州市中吴大道 518 号
法定代表人 张敏
实际控制人 张敏
联系人 王勤平
联系电话 0519-88389998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本次证券发行上市时间 2022 年 3 月 25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有关规定,对祥明智能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
推荐文件后,积极配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对深
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并与审核人员进行专业沟通。在取
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其提交
推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
(二)持续督导阶段
保荐机构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等规定,针对发行人具体情况确定了持
续督导的内容和重点,并承担了以下相关工作:
况;
规,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报告等相关文件。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并使用超募资金增加投资
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12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
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并使用超募资金增加投资的
议案》,同意将“电机、风机改扩建项目”调整为“电机风机扩建项目”,并对投资
总额进行调整,投资总额由 12,933.60 万元增加至 18,002.08 万元,增加投资部分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具体调整计划如下:
调整前 调整后
拟用募集 拟用募集
项目 投资金额 项目 投资金额
项目建设规模及内容 资金投入 项目建设规模及内容 资金投入
名称 (万元) 名称 (万元)
额 额
利用现有厂房改扩建 利用存量用地7.29亩
面积约14,410平方米 ,新增用地1.26亩,
电机、 ,购置AC电机自动绕 建设厂房22,800平方
电机
风机 线机(暖通产品用) 米,购置国产龙门加
风机
改扩 、电机、风机自动化 12,933.60 12,933.60 工中心、车床、穿孔 18,002.08 18,002.08
扩建
建项 装配、检测等设备124 机等国产设备160台,
项目
目 台/套,项目达产后可 进口加工中心、三坐
形成年产电机150 万 标测量仪、二次元投
台、风机70万台的生 影仪等设备9台,项目
产规模 达产后可形成年产电
机200 万台、风机95
万台的生产规模
公司本次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并使用超募资金增加部分募投项目投资额是从
公司未来的长期发展战略出发,以电子信息制造业的快速发展为契机,以下游行
业市场需求变化为导向,以公司产品技术为基础,使公司将自身在电机、风机制
造积累的技术和市场资源得到更充分有效的利用。
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慎的核查,并出具了核查意见,对上述事
项无异议。
(二)延长部分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期限
“电机风机扩建项目”是基于公司发展战略、业务开展情况和行业发展趋势
确定。该募投项目已在前期经过充分的可行性论证,考虑到生产的衔接性和稳定
性,调整后的“电机风机扩建项目”将在原有厂房基础上拆除后新建厂房,公司于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开始建设工作,使得项目后续建设进度放缓。
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22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八
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部分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期限的议案》,同意
公司在不改变募投项目投资总额、实施主体及投资内容的情况下,将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电机风机扩建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由
成实质性影响。保荐机构对本事项出具了核查意见,该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
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20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
第十二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部分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期限的议案》,
同意公司在不改变募投项目投资总额、实施主体及投资内容的情况下,将募投项
目“电机风机扩建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由 2025 年 3 月 25 日调整为 2026
年 3 月 25 日,本次调整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影响。保荐机构对本
事项出具了核查意见,该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2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延长部分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期限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不改变募投项目投资总
额、实施主体及投资内容的情况下,将募投项目“电机风机扩建项目”达到预定可
使用状态日期由 2026 年 3 月 25 日调整为 2027 年 3 月 25 日,本次调整不会对募
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影响。保荐机构对本事项出具了核查意见,该事项在董
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6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八
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
司使用 2,150.00 万元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2022 年 5 月 18 日,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慎的核查,并出具了核查意见,对上述事
项无异议。
六、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一)尽职推荐阶段
在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行人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
提供本次发行所需要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的真实、
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尽职调查工作,按时参加保荐机构组织的股票发
行上市辅导培训,为本次发行的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全面配合中
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
(二)持续督导阶段
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对于重大事项,发行人能够及时通知
保荐机构,并与保荐代表人沟通,同时根据保荐机构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
确保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能够及时对有关重大事项提出建议和发表专业意见。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勤勉、尽职
地开展相关工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出具相关报告,提供专业、独立的
意见和建议,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工作。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
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及时出具专业意见。
八、对发行人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
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格式及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核查。保荐机构
认为,发行人在持续督导期间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资料保存完整,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九、对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保荐机构与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及时签订了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并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通过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
与使用情况进行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证券发
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法规的规定;使用
募集资金期间,发行人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放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
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所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
荐机构将对该事项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十一、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应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常州祥明智能动力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持续督导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之
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陈 栋 施卫东
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本页无正文,为《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常州祥明智能动力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持续督导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之
签字盖章页)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
徐 春
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