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移远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上海移远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5〕2184 号)核准,上海移远通信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除不含税保荐承销费用人民币 7,857,629.96 元,减除其他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
相 关 的 不 含 税 发 行 费 用 人 民 币 1,801,099.78 元 , 募 集 资 金 净 额 为 人 民 币
承销费人民币 7,357,629.96 元后的募集资金余额人民币 2,222,227,205.69 元于
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5]
第 ZF11315 号《验资报告》。
根据《证券法》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有关
市规则》
法律、法规的规定,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联民生证券”
或“保荐机构”)作为移远通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保荐机构,对移远通信
进行持续督导,持续督导期至 2026 年 12 月 31 日。保荐机构现就 2025 年持续督
导工作总结如下:
一、2025 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概述
序
工作内容 实施情况
号
保荐机构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对 了持续督导制度,已根据公司的
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具体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
划。
序
工作内容 实施情况
号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 保荐机构与移远通信签订了《保
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 荐协议》,协议已明确了双方在
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 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
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的保荐
代表人及项目组成员通过日常沟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走访、尽职调
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公及走访等方式,对公司开展了
持续督导工作。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
公司在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生按有
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
规或违背承诺事项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
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
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公司或相关当事人无违法违规、
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 违背承诺等事项。
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
机构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
公司及其董事、高管无违法违规
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
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
承诺。
做出的各项承诺。
保荐机构核查了公司执行《公司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 章程》
、会议议事规则等相关制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
理制度。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
保荐机构对公司内控制度的设
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
计、实施和有效性进行了核查,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建立健
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
全并有效执行公司内控制度。
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的信息披露制
度体系进行核查,审阅了信息披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
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持续督
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
导期间,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
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发行人向
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
漏。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
序
工作内容 实施情况
号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
详见“二、信息披露及其审阅情
况”。
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
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
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
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 详见“二、信息披露及其审阅情
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 况”。
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及其控
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 级管理人员未发生此类事项。
以纠正。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及控股
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
承诺。
交易所报告。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该等情
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
况。保荐机构持续跟踪公共传媒
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
事实不符的,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
督导公司开展相关信息的披露工
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
作。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公司
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
(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
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
(二)证券服务
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相关主体
未出现该等事项。
形或其他不当情形;
(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
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
的其他情形。
保荐机构严格执行现场检查工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
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
序
工作内容 实施情况
号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重
点关注上市公司是否存在如下事项:(一)存在
重大财务造假嫌疑;(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涉嫌资金占用;(三)可能存在重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未出现
该等事项。
关联人、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侵占上市
公司利益;
(五)资金往来或者现金流存在重大
异常;
(六)上交所或者保荐人认为应当进行现
场核查的其他事项。
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定期核
对募集资金专户的银行对账单及
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
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
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
二、信息披露及其审阅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移远通
信 2025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
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并将相关文件内容
与对外披露信息进行了对比。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移远通信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
披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信息披露文件,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
规则的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移远通信不存在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上海移远通信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持续督导年度工作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万全 杨华伟
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