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元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核查意见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或“保荐人”)作为元
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创股份”、“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就元创股份使
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一、委托理财情况概述
(一)委托目的
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合理利用闲置资金,增加公司收益,在不影响公司正
常经营、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公司拟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
(二)委托理财金额
公司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5 亿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期限自本次
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可循环滚动使用,期限内任一时点的委
托理财金额(含相关投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金额)不超过前述总额度。
(三)投资方式
为控制风险,公司拟通过银行、证券公司等稳健型金融机构购买安全性较高、
流动性好、风险可控的低风险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大额存单、结构性存款、
理财产品、国债逆回购等无风险或低风险理财产品。公司投资的委托理财产品,
不得用于股票及其衍生产品和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高风险投资。
(四)实施方式
本次委托理财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上
述事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在上述额度和使用期限内行
使投资决策权并签署合同或协议文件。
(五)资金来源
本次委托理财的资金为公司闲置自有资金,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二、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一)投资风险
委托理财事项受宏观经济形势、财政及货币政策、汇率等因素的影响,投资
收益具有不确定性,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
(二)风险控制措施
性高、流动性好、风险较低且收益相对固定的产品,明确投资产品的金额、期限、
投资品种、双方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以及日常管理。
况、风险控制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核实、监督。
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三、委托理财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将坚持规范运作,以保值增值、谨慎投资、防范风险为基本原则,在确
保资金安全和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所需资金的情况下实施。公司通过适度委托理
财,可以有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效益,为公司和股东获取更多
的投资回报。
四、履行的审议程序和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0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审计委员会认为:公
司合理利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有利于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为公司及
股东获取更多投资回报。
(二)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2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同意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5 亿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
理财。
本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决策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情况
独立董事认为:
公司在确保不影响正常经营、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使用部分闲置自
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该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所述,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
五、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事项已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事项符合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并且能够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
益。
综上,保荐人对公司实施本次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事项无
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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