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黑龙江天有为电子股份有限公
司 2025 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保荐人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 被保荐上市公司名称:黑龙江天有为电
公司 子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方式:010-56052437
保荐代表人姓名:杨俊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景辉街 16 号院
联系方式:010-56052438
保荐代表人姓名:雷康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景辉街 16 号院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4〕1900
号”批准,黑龙江天有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天有为”)向社会公
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4,000 万股。本次公司发行新股的发行价为 93.50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3,740,000,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 213,058,182.36 元后,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3,526,941,817.64 元。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于 2025 年 4 月 24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建投证券”)
担任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由
中信建投证券完成持续督导工作。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中信建投证券出
具本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工作内容 督导情况
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 持续督导制度,并制定了相应的工作
的工作计划。 计划
导工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 保荐机构已与天有为签订《持续督导
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 协议》,该协议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
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 导期间的权利和义务
案。
保荐机构通过日常沟通、定期或不定
期回访等方式,了解天有为经营情
尽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况,对天有为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工作内容 督导情况
公司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
发生按有关规定须保荐机构公开发
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经上海
表声明的违法违规情况
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
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
发生相关事项
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
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
导措施等。
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督导天有
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
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
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
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
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保荐机构督促天有为依照相关规定
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会、董事
健全完善公司治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公司治理制度
行为规范等。
保荐机构对天有为的内控制度的设
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
计、实施和有效性进行了核查,天有
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
为的内控制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并
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
得到了有效执行,能够保证公司的规
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
范运行
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 保荐机构督促天有为严格执行信息
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 披露管理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
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 其他相关文件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保荐机构对天有为的信息披露文件
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
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
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不存
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
在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
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
情况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保荐机构对天有为的信息披露文件
前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
进行了事前审阅,不存在应及时向上
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情况
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
工作内容 督导情况
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
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报告。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
本持续督导期间,天有为及其控股股
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
员未出现该等事项
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
纠正的情况。
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 2025 年度,天有为及其控股股东、实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 际控制人不存在未履行承诺的情况
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
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 2025 年度,经保荐机构核查,天有为
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及时督促上 不存在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 告的情况
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报告。
上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
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
(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
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 2025 年度,天有为未发生相关情况
情形;
(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
规定的情形;
(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
作;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
报告的其他情形。
划,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 检查工作计划,明确了现场检查工作
查工作质量。 要求
人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
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
场检查的情形
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
(一)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
工作内容 督导情况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涉嫌资金占用;
(三)可能存在重大违规担保;
(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侵占上市公
司利益;
(五)资金往来或者现金流存在重大异
常;
(六)交易所或者保荐人认为应当进行现
场核查的其他事项。
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投资项目的实施等
了承诺事项
承诺事项。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保荐人对天有为 2025
年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
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并将相关文件内容与对外披露信
息进行了对比。保荐人认为,天有为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信息披露文件,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
确、完整、及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
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天有为在本次持续督导阶段中不存在按《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黑龙江天有为电子股份有限
公司 2025 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杨俊 雷康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