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发现意字2026第02588号
致: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
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
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本次股东会并审查了公司提供
的有关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包括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各项
议程及相关决议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和巨潮资讯网等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和巨潮资讯网等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和承诺,公司向本所披露了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的事实并提供了相关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且
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
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
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
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仅根
据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
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
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
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
股东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3月16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
报》《上海证券报》、巨潮资讯网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了会
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以及需审议的内容。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6
年4月23日15:00在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泸天化三号楼五楼会议室召开,因董事长
不能主持,经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董事简洁女士主持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出席会议股东的账户证明、持股凭证、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深圳证
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等相关资料文件,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共40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865,690,29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包括: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91%。
股份184,754,16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78%。
以上股东均为截止2026年4月16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
证,我们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
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
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对公告的议案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与公告所述内容
相符,本次股东会没有对公告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本次股东会按《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
并在会议现场宣布表决结果。
本次议案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会决议的重大
事项参与度,公司本次股东会已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并对单独计票情况
予以披露。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会议形成的决议与表
决结果一致。
以下议案在本次股东会获得通过: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及《股东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
法有效;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行以下无正文,为签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公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罗 毅 黄 冀
谢晓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