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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致: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受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
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广联达科技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贵公司 2025 年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合法性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
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委派律师列席了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
议,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文件和现场会议召开进
程进行了见证。基于以上,本所律师出具见证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根据贵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以及 2026 年 3 月 24 日
在巨潮资讯网站上刊载的《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度股东会
的通知》
(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贵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会的召开作
出决议,并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了股东,《股东会通知》中有关
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根据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召开。
(三)根据本所律师核查,2026 年 4 月 23 日,贵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贵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服务。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4 月 23 日交易日上午
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4 月 23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四)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贵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3 日上午 9 点 00 分在
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东区 13 号楼广联达信息大厦 101 会议室召开本
次股东会现场会议,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长袁正刚先生主持。
(五)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
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
审议的事项一致。
综上,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根据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
计 24 名,持有贵公司股份 500,366,024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表明贵公司截至
或股东代理人,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上述股东均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了本次股东会。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贵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
东会会议。
(二)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信息确认,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592 名,代表贵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 171,763,228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4815%。
(三)根据贵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及《股东会通知》,贵
公司董事会召集了本次股东会。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
《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就列入
本次股东会议事日程的提案进行了表决。股东会现场会议对提案进行表决时,由
本所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
(二)根据贵公司股东代表、本所律师对会议表决结果进行清点,贵公司根
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合
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三)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股东会通过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方式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股数 669,186,75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股数 852,16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3,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1268%。
表决情况:同意股数 670,282,45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股数 846,56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2,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1260%。
表决情况:同意股数 670,069,15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股数 105,86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8,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157%。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贵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不含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大股东一致行动人)表决情况:同意股数 400,388,698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881%;反对股数 1,954,24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856%;弃权股数 105,86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28,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情况:同意股数 670,959,45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股数 142,16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4,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212%。
表决情况:同意股数 669,810,31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股数 128,46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6,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191%。
表决情况:同意股数 637,183,54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股数 867,36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6,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1290%。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贵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不含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大股东一致行动人)表决情况:同意股数 368,353,09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5279%;反对股数 33,228,348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565%;弃权股数 867,36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26,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652,043,90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7.0117%。其中,
出席会议持有贵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不含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大股
东一致行动人)同意 382,363,4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同意 663,829,61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8.7652%。其中,
出席会议持有贵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不含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大股
东一致行动人)同意 394,149,16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同意 664,719,43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8.8976%。其中,
出席会议持有贵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不含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大股
东一致行动人)同意 395,038,98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同意 656,910,06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7.7357%。其中,
出席会议持有贵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不含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大股
东一致行动人)同意 387,229,61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同意 659,120,21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8.0645%。其中,
出席会议持有贵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不含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大股
东一致行动人)同意 389,439,75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614,766,47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1.4655%。其中,
出席会议持有贵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不含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大股
东一致行动人)同意 345,086,01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同意 664,682,98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8.8921%。其中,
出席会议持有贵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不含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大股
东一致行动人)同意 395,002,52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同意 664,682,11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8.8920%。其中,
出席会议持有贵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不含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大股
东一致行动人)同意 395,001,66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上述第 1-3、5、6 项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上述第 4 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
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上述第 7-8 项议案为
累积投票议案,符合《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综上,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会决议是合法有效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