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 隆 律 師 事 務 所
WINLONG LAW FIRM
地址:广州天河区珠江西路 17 号广晟国际大厦 39 层
电话:(020)83379916 传真:(020)83379936
邮政编码:5106230
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市广百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市广百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广州市广百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接受广州市广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委托,指派陈静雯律师、陈乐俊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
师”)出席了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广州市广百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
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
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
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
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系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法律意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
文件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鉴于此,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
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就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股东会,审议《关于公司董事会 2025 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
公司 202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关于制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和《关于补选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的议
案》。
及会议议题分别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刊登了《广州市广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4 月 23 日 15:30 时在通知地点广东省广州
市越秀区西湖路 12 号 11 楼第一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康永
平先生主持,审议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题。
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6 年 4 月 23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4 月 23 日 9:15-9:25,
年 4 月 23 日 9:15-15:00。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人员
根据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和其授权委托书,以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认证统计,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
代理人共 282 人,共代表股份 353,475,341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合法授权的委托代理人。
出席现场会议人员除股东外,还有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及高
级管理人员等。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为本次股东会的合
法召集人。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和
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二)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出席现场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会议程的议案逐项进行了
表决,并在监票人和计票人监票、验票和计票后,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表决数
和相关统计数据。公司合并统计了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会表决结果
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 352,223,34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65%;反对 1,121,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32%;弃权 130,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17%;反对 1,121,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3%;弃权
表决结果:同意 352,186,04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64%;反对 1,213,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34%;
弃权 75,8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31,426,237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06%;反对 1,213,50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1%;弃权 75,8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52,192,34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64%;反对 1,174,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33%;弃权 108,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08%;反对 1,174,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9%;弃权
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 352,198,14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64%;反对 1,183,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33%;
弃权 94,1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31,438,337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10%;反对 1,183,10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2%;弃权 94,1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9%。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
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
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市广百股份
有限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菅志远
律 师:陈静雯
律 师:陈乐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