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告依据中国资产评估准则编制
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拟进行
资产减值测试涉及的青岛海洋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无形资产可收回金额项目
资产评估报告
沃克森评报字(2026)第0678号
(共一册 第一册)
沃克森(北京)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四月十日
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拟进行资产减值测试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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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拟进行资产减值测试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资产评估报告·声明
一、本资产评估报告依据财政部发布的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和中国资产评估
协会发布的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编制。
二、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资
产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资产评估报告;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
用人违反前述规定使用资产评估报告的,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
承担责任。
三、本资产评估报告仅供委托人、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
报告使用人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使用;除此之外,其他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能成为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人。
四、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提示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正确理解
评估结论,评估结论不等同于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
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五、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 坚
持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并对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依法承担责任。
六、评估对象涉及的资产清单由委托人申报并经其采用签名、盖章或法律允
许的其他方式确认;委托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依法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
性、合法性负责。
七、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与资产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没有现存
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与相关当事人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对相关当事
人不存在偏见。
八、资产评估师已经对资产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进行现
场调查;已经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状况给予必要的关注,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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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资料进行了查验,对已经发现的问题进行了如
实披露,并且已提请委托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完善产权以满足出具资产评估报告
的要求。
九、本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的分析、判断和结果受资产评估
报告中假设和限制条件的限制,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充分考虑资产评估报告
中载明的假设、限制条件、特别事项说明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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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拟进行
资产减值测试涉及的青岛海洋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无形资产可收回金额项目
资产评估报告·摘要
沃克森评报字(2026)第 0678 号
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沃克森(北京)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接受贵公司委托,按照法律、行政法
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的规定,坚持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
对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拟进行资产减值测试涉及的青岛海洋新材料科
技有限公司无形资产在 2025 年 12 月 31 日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了评估。现将资产评
估情况及评估结果摘要报告如下:
一、评估目的
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拟进行资产减值测试。
二、评估对象与评估范围
本次资产评估对象为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拟进行资产减值测试涉
及的青岛海洋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无形资产;评估范围为经济行为之目的所涉及
的青岛海洋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评估基准日申报的所有资产。
三、价值类型
可收回金额。
四、评估基准日
五、评估方法
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净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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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评估结论及其使用有效期
截至评估基准日 2025 年 12 月 31 日,减值测试资产纳入评估范围内的账面
价值为 6,308.20 万元,本次评估确定评估结论:减值测试资产不含增值税可收回
金额为 7,849.00 万元。本金额并非计提减值的依据、仅为各单项资产可收回金额
的合计数,报告使用人应以单项资产为单元逐项计提减值。
在使用本评估结论时,特别提请报告使用人使用本报告时注意报告中所载明
的特殊事项以及期后重大事项。
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为一年,自评估基准日 2025 年 12 月 31 日起至 2026 年
当经济行为发生时,如企业发展环境未发生影响其经营状况较大变化的情形,评
估结论在使用有效期内有效。
以上内容摘自资产评估报告正文,欲了解本评估业务的详细情况和正确理解
评估结论,应当阅读资产评估报告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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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拟进行
资产减值测试涉及的青岛海洋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无形资产可收回金额项目
资产评估报告·正文
沃克森评报字(2026)第 0678 号
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沃克森(北京)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接受贵公司委托,按照法律、行政法
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的规定,坚持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
对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拟进行资产减值测试涉及的青岛海洋新材料科
技有限公司无形资产在 2025 年 12 月 31 日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了评估。现将资产评
估情况报告如下:
一、委托人、产权持有人及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
人
(一) 委托人概况
公司名称: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住所:台州市路桥区横街镇亿利达路
法定代表人:吴晓明
注册资本:56,623.9133 万元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风机、风扇制造;风机、风扇销售;电机制造;电机
及其控制系统研发;电动机制造;制冷、空调设备制造;制冷、空调设备销售;
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机械电气设备销售;专用设备制造(不含
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塑料制品制造;塑料制品销售;电子专用设备制造;电
子专用设备销售;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机械设备研
发;机械设备销售;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通用零部件制造;金属结构制造;
金属结构销售;电气设备销售;模具制造;模具销售;软件开发;软件销售;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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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
技术推广;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
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二) 产权持有人
公司名称:青岛海洋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住所: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科教二路 167 号
法定代表人:刘培礼
注册资本:626.6 万元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研发、生产、销售:船舶和海洋工程所需的装备、
设施用防护材料及功能材料,海洋工程的设计、施工及技术服务,货物进出口、
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取得
许可证后经营)。(以上范围需经许可经营的,须凭许可证经营)。
(三) 委托人与产权持有人的关系
委托人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为产权持有人的股东。
(四) 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
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国有资产评估经济行
为的相关监管部门或机构以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
为本资产评估报告的合法使用人。
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未经资产评估机构和委托人确认的机构
或个人不能由于得到资产评估报告而成为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
二、评估目的
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拟进行资产减值测试,特委托沃克森(北京)
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该经济行为所涉及的青岛海洋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无
形资产在评估基准日的可收回金额进行评估,为本次经济行为提供价值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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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本次委托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涉及的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一致,
本次经济行为涉及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一) 评估对象
本资产评估报告评估对象为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拟进行资产减值
测试涉及的青岛海洋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无形资产。
(二) 评估范围
评估范围为经济行为之目的所涉及的青岛海洋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评估
基准日申报的无形资产。青岛海洋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无形资产评估基准日财务
数据未经审计。
截至评估基准日 2025 年 12 月 31 日,青岛海洋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纳入评估
范围的资产账面价值为 6,308.20 万元,评估范围内资产账面价值见下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 目 2025 年 12 月 31 日 备注
无形资产 6,308.20
总计 6,308.20 单项资产账面值合计数(非资产组)
注:上表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三) 引用其他机构报告
无。
(四) 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无。
四、价值类型
《企业会计准则第 8 号-资产减值》第 6 条,“资产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估
计其可收回金额。可收回金额应当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
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
根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等因素,同时考虑价值类型与评估假设的相关性等,
确定本次资产评估的价值类型为:可收回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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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收回金额指评估对象在剩余使用寿命内保持现有管理、运营模式情形下,
减值测试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与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两者
之间较高者。
五、评估基准日
本项目资产评估基准日是 2025 年 12 月 31 日。
本次资产评估基准日的确定是根据企业资产减值测试的安排,本着有利于保
证评估结论有效地服务于评估目的,由委托人确定。
六、评估依据
在本次资产评估工作中我们所遵循的国家、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法律法规,
以及在评估中参考的文件资料主要有:
(一) 法律法规依据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21 次会议通过);
第 86 号公布 根据 2019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 97 号修改);
(二) 准则依据
年 10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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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取价依据
企业申报的减值测试资产评估明细表。
(1)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现场勘查记录资料;
(2)资产评估专业人员自行搜集的与评估相关资料;
(3)与本次评估相关的其他资料。
七、评估方法
(一) 评估方法的选择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8 号——资产减值》(2006)第 6 条规定,“资产存
在减值迹象的,应当估计其可收回金额。可收回金额应当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
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
减值测试资产可收回金额应当根据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预计
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8 号——资产减值》(2006)第八条规定,按照公允
价值计量层次,公允价值减处置费用的确定依次考虑以下方法计算:
(1) 根据公平交易中销售协议价格减去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处置费用的
金额确定。
(2) 不存在销售协议但存在资产活跃市场的,按照该资产的市场价格减去
处置费用后的金额确定。资产的市场价格通常应当根据资产的买方出价确定。
(3) 在不存在销售协议和资产活跃市场的情况下,以可获取的最佳信息为
基础,估计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该净额可以参考同行业类似
资产的最近交易价格或者结果进行估计。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39 号-公允价值计量》第十八条规定,企业以公允价
值计量相关资产或负债,通常可以使用收益法、市场法和成本法。资产组或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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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组合公允价值的确定,资产评估师应考虑三种评估方法的适用前提以及评估方
法关键参数计算与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会计内涵一致性,选择恰当的评估方法
计算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公允价值。
本次资产评估对于刚验收的且并未市场转化落地的无形资产采用成本法、对
于有产品销售的无形资产采用收益法计算青岛海洋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减值测
试资产的公允价值,进而计算减值测试资产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的净额。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8 号——资产减值》(2006)第 11 条第二款规定,资
产评估师应当取得经管理层批准的未来收益预测资料,并以此为基础计算资产组
或资产组组合的可收回金额。
本次资产评估中,部分无形资产处于刚验收通过无产品销售状态,故缺乏有
效的基础数据,无法采用预计未来现金流的方法进行评估。
(二) 评估方法具体操作思路
截至评估基准日,本次纳入评估范围内的无形资产刚通过验收,由于科研成
果与市场转化有一个时间过程,目前无形资产处于客户开发送样试验阶段,未进
行产品批量销售,本次考虑采用成本法进行评估。
可收回金额=公允价值–处置费用
本次评估采用收益法对无形资产进行评估。运用收益法对无形资产进行评估
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运用收益法需要确定与无形资产直接相关的现金流量(或收
益),需要对无形资产进行精确的界定并对由无形资产产生的现金流(或收益)和由
企业其它资产产生的现金流(或收益)进行划分。纳入本次评估范围在用的专利技
术为产权持有人带来的收益无法单独分离出来,则可采用销售收入分成法提取无
形资产带来的超额收益,因此本次评估可采用收益法评估专利技术资产的价值。
收益法介绍:
资产评估师在评估无形资产使用收益法时应当合理评估无形资产带来的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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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收益,合理区分无形资产与其他资产所获得收益,分析与之有关的预期变动、
收益期限,与收益有关的成本费用、配套资产、现金流量、风险因素;资产评估
师运用收益法进行无形资产评估时,应当根据无形资产对应作品的运营模式合理
估计评估对象的预期收益,并关注运营模式法律上的合规性、技术上的可能性、
经济上的可行性。无形资产的预期收益通常通过分析计算增量收益、节省许可费
和超额收益等途径实现。
的方式评估无形资产的价值。
n
D? Ri
P??
i ?1 ?1 ? r ?i
式中:
P 为无形资产价值的公允价值;
D 为无形资产分成率;
Ri 为分成基数,即销售收入或现金流;
r 为折现率;
n 为收益预测期间;
i 为收益年期。
可收回金额=公允价值–处置费用
八、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根据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的相关规定,本次评估履行了适当的评估程
序。具体实施过程如下:
(一) 明确业务基本事项
与委托人和委托人以外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人、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与评估
范围、价值类型、评估基准日、资产评估项目所涉及需要批准经济行为的审批情
况、评估报告使用范围、评估报告提交期限及方式、评估服务费及支付方式、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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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与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工作配合和协助等
重要事项进行商讨,予以明确。
(二) 订立业务委托合同
根据评估业务具体情况,对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专业胜任能力、
独立性和业务风险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价后,与委托人签订资产评估业务委托合同,
以约定资产评估机构和委托人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等事项。
(三) 编制资产评估计划
根据资产评估业务具体情况,编制评估工作计划,包括确定评估业务实施主
要过程、时间进度、人员安排等。
(四) 进行评估现场调查
察、询问、访谈、核对、监盘、勘查、书面审查或实地调查等手段,对评估对象
进行现场调查,并对委托人提供的相关数据和资料进行必要的核查验证。
(五) 收集整理评估资料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从企业获取资料,以及从政府部门、各类专业机构和其他
相关部门获取资料。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对资产评估活动中使用的资料采取适合的
方式进行核查验证。
(六) 评定估算形成结论
可收回金额;
形成合理评估结论。
(七) 编制和提交评估报告
政法规、资产评估准则的要求编制初步资产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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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
的相关当事人就评估报告有关内容进行沟通,对沟通情况进行独立分析并决定是
否对资产评估报告进行调整;
具并提交正式资产评估报告。
九、评估假设
在评估过程中,我们所依据和使用的评估假设是资产评估工作的基本前提,
同时提请评估报告使用人关注评估假设内容,以正确理解和使用评估结论。
(一) 基本假设
交易假设是假定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内资产负债已经处在交易的过程中,资
产评估师根据交易条件等模拟市场进行评估。交易假设是资产评估得以进行的一
个最基本的前提假设。
公开市场假设是假定在市场上交易的资产,或拟在市场上交易的资产,资产
交易双方彼此地位平等,彼此都有获取足够市场信息的机会和时间,以便于对资
产的功能、用途及其交易价格等作出理智的判断。公开市场假设以资产在市场上
可以公开买卖为基础。
(二) 特定假设
当其责任,在预测期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基于评估基准日状况,不发生影响
其经营变动的重大变更,管理团队稳定发展,管理制度不发生影响其经营的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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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动;
而未提供、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已履行必要评估程序仍无法获知的其他可能影响评
估结论的瑕疵事项、或有事项等。
根据资产评估的要求,我们认定这些假设条件在评估基准日时成立。当资产
评估报告日后评估假设发生较大变化时,我们不承担由于评估假设改变而推导出
不同评估结论的责任。
十、评估结论
本着独立、公正、客观的原则,经过实施适当资产评估程序,形成的评估结
论如下:
企业申报的、减值测试资产账面价值为 6,308.20 万元,在评估假设成立的前
提下,计算减值测试资产不含增值税可收回金额为人民币 7,849.00 万元。本金额
并非计提减值的依据、仅为各单项资产可收回金额的合计数,报告使用人应以单
项资产为单元逐项计提减值。
评估结论的使用有效期为一年,自评估基准日 2025 年 12 月 31 日起至 2026
年 12 月 30 日止。除本报告已披露的特别事项,在评估基准日后、使用有效期以
内,当经济行为发生时,如评估对象发展环境未发生影响其经营状况较大变化的
情形,评估结论在使用有效期内有效。
当评估结论依据的市场条件或资产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即使评估基准日至
经济行为发生日不到一年,评估报告的结论已经不能反映评估对象经济行为实现
日的价值,应按以下原则处理:
(1)当资产数量发生变化或资产使用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应根据原评估
方法对评估结论进行相应调整;
(2)当评估结论依据的市场条件发生变化、且对资产评估结论产生明显影
响时,委托人应及时聘请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重新确定评估对象价值;
(3)评估基准日后,资产状况、市场条件的变化,委托人在评估对象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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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价时应给予充分考虑,进行相应调整。
十一、特别事项说明
特别事项是指在已确定评估结论的前提下,资产评估师揭示在评估过程中已
发现可能影响评估结果,但非资产评估师执业水平和能力所能评定估算的有关事
项。我们特别提示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关注特别事项对本评估报告评估结论的影
响。
(一)本资产评估报告最终评估金额并非计提减值的依据、仅为各单项资产
可收回金额的合计数,报告使用人在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时应以单项资产为单元逐
项计提减值,提请报告使用者予以注意。
(二)本评估报告结论为不含增值税金额,提请报告使用者予以注意。
(三)青岛海洋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目前没有终止经营的必要及计划,将持
续经营下去,仅对申报的资产进行资产减值测试;其中可继续使用的资产,其评
估结论仅在相关资产的价值可以通过资产未来运营得以全额回收的前提下成立;
提请报告使用者注意。
(四)本评估报告是在委托人所提供的资料基础上得出的,其真实性、合法
性、完整性由委托人负责。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对在此基础上形成的评估
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五)评估结论在评估假设前提条件下成立,并限于此次评估目的使用。当
产权持有人生产经营依赖的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将不承担
由于前提条件和评估依据出现重大改变而推导出不同评估结果的责任。
十二、资产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一)评估报告只能用于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目的和用途、只能由评估报告
载明的评估报告使用人使用。
(二)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资
产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资产评估报告的,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
师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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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除委托人、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和法
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之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能成为资
产评估报告的使用人。
(四)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正确理解评估结论。评估结论不等同于评估
对象可实现价格,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十三、资产评估报告日
本资产评估报告日为 2026 年 4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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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机构:沃克森(北京)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资产评估师签名 1:________________ 中国·北京
资产评估师签名 2: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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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报告·附件
一、 委托人暨产权持有人法人营业执照
二、 委托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承诺函
三、 签名资产评估师承诺函
四、 资产评估机构资格证明文件
五、 资产评估机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六、 负责该评估业务的资产评估师资格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