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宏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
专项鉴证报告
众会字(2026)第 05451 号
株洲宏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审核了后附的株洲宏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达电子公司”)编制的《株
洲宏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以下简称
“专项报告”)。
一、管理层对专项报告的责任
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相关资料,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及相关格式指引等规定编制专项报告,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是宏达电子公司管理层的责任。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专项报告发表鉴证意见。
三、工作概述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 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
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该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专项报告
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了解、询问、检查、重
新计算,以及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
的基础。
四、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宏达电子公司的专项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及相关格式指引等规定编制,反映了宏达电子公司 2025 年度的募集资金存
放、管理与使用情况。
五、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报告仅供宏达电子公司 2025 年度年报披露之目的使用,未经我所书面同意,不得用
作任何其他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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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刘朝
(项目合伙人)
中国注册会计师 李传亮
中国·上海 2026 年 4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