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920974 证券简称:凯大催化 公告编号:2026-019
杭州凯大催化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薪酬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杭州凯大催化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1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
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
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杭州凯大催化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杭州凯大催化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调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率,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杭州凯大催化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
(一)董事会成员:包括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
书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薪酬与公司长远发展和利益相结合原则;
(二)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三)总体薪酬水平与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相结合的原则;
(四)薪酬与年度绩效考核相匹配的原则;
(五)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负责制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并
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
第五条 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高级管理人
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六条 公司财务部配合董事会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
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标准和支付方式
第七条 公司董事的薪酬构成:
(一)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在公司领取独立董事津贴,公司独立董事津贴按月发放,除此以外
不再另行发放薪酬。独立董事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和专门委员会等会议及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其他法定职权的差旅费及其他合理
费用由公司据实报销。
(二)非独立董事
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其薪酬构成与绩效考核参照高级管理人
员薪酬执行;未在公司担任管理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公司不予发放薪酬和董事津
贴。
第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构成: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管理职务以及个人业绩,按公司
相关薪酬标准与绩效考核办法领取薪酬。其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
激励收入三部分组成。具体组成如下:
(一)基本薪酬:主要依据其所任具体职务、工作岗位职责、权责及风险承
担、履职情况等因素,并结合行业及地区薪酬水平确定,基本薪酬按月发放;
(二)绩效薪酬:绩效薪酬根据公司年度经营目标、个人履职情况及个人考
核结果等因素浮动发放。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
百分之五十。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发放,绩效评价
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三)中长期激励收入:包括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等中长期激励措
施以及其他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发放的专项激励、奖金或奖励。具体由公司根据实
际情况制定激励方案。
第四章 薪酬的支付方式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
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工资奖金中扣除下列事项,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公司代
扣代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
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但是,发生以下任一情形的,公
司不予发放:
(一)严重失职或者滥用职权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北京证券交易所予
以公开谴责、宣布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相关人选或被证券等部门主管机关予以处
罚的;
(三)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四)公司董事会、股东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将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变化而作相应
的调整,以适应公司进一步的发展需要。
第五章 薪酬调整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酬增幅水平:定期通过市场薪酬报告或公开的薪酬数据,收
集同行业的薪酬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使薪酬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降低作为公
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公司盈利状况;
(四)公司组织结构调整;
(五)岗位发生变动的个别调整。
第十三条 公司发生亏损时,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各环节特
别说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上市公司较上一会
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
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
第六章 薪酬的止付追索
第十四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
放部分。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
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
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
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
语的含义相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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