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920363 证券简称:莱赛激光 公告编号:2026-031
莱赛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修订后的《莱赛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鉴于本议案涉及全体董事薪酬,基于谨慎性
原则,全体董事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因非关联董事不足三人,本议案直接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莱赛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莱赛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和完善激励约束机制,保持核心管理团队的稳
定性,建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业绩考核紧密挂钩的激励约束和引进退出机制,
充分调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促进
公司健康、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
司的实际情况,修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体包括以下人员:
(一)董事会成员:包括非独立董事、职工代表董事和独立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的工资总额决定机制为:公司以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参考,公司
经营与综合管理情况为基础,根据经营计划完成情况、分管工作职责及工作目标
完成情况、个人履职及发展情况相结合进行综合考核确定薪酬。
公司建立健全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联动机制,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应与公司经
济效益增长幅度相匹配,在公司效益提升的基础上,持续促进普通职工薪酬水平
合理增长,保障职工薪酬与公司发展同步提升。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二)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三)任期激励与公司长远发展相结合的原则;
(四)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
(五)公司效益与职工薪酬同步增长原则,兼顾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全体
职工利益共享。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
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
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向董事
会提出建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
责组织,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
相互评价等方式进行。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证券事务部、财务部等具体职能部门负责薪酬
考核和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七条 公司董事的报酬事项经董事会审议后,由股东会审议决定,并予
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
时,该董事应当回避。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向股东
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二章 薪酬的标准和调整
第八条 公司任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一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
中长期激励收入等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
(一)基本薪酬是年度基本收入,主要依据职位、责任、能力、管理幅度、
难易程度、市场薪资行情等因素确定,按月发放;
(二)绩效薪酬是与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的浮动收入,根据董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担任职务的工作性质、经营指标、年度业绩考核结果个人贡献、年度
考核情况以及安全、环保等因素综合确定。绩效奖励定期发放;
(三)中长期激励收入:是与中长期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是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中长期经营业绩及贡献的奖励,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期权、员工持
股计划以及其他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发放的中长期专项奖金、激励等。由公司根据
实际情况制定激励方案;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
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公司应当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
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
开展。
(五)高级管理人员兼多职的(包括在子公司兼任职务),其薪酬标准原则
上按就高不就低并参考市场薪资行情确定,不重复计算。
(六)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并经董事会备案后,公司可以临
时的对专门事项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补充。
第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将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变化而作相应的
调整,以适应公司进一步的发展需要。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 同行业薪酬增幅水平: 定期通过市场薪酬报告或公开的薪酬数据,
收集同行业的薪酬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 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使薪酬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降低作为
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 公司盈利状况;
(四) 公司组织结构调整;
(五) 岗位发生变动的个别调整。
第十条 公司董事的薪酬方式如下:
(一)公司董事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中长期激励收入组成。基本薪
酬结合行业薪酬水平、岗位职责等情况确定,按月发放。
(二)在公司工作的董事长、副董事长,按照岗位标准确定并领取薪酬。经
股东会批准,公司可另行向其发放董事职务津贴;
(三)在公司担任董事会成员以外的其他职务的董事,按照其担任的具体职
务的岗位标准领取薪酬;
(四)不在公司担任董事会成员以外的其他职务且不在公司工作的董事,公
司可向其发放董事职务津贴;
(五)公司独立董事实行定额津贴制度,具体金额由股东会审议批准。
公司董事出席董事会、股东会和其他按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支出的合理费用按
照公司标准据实报销。
第十一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式如下:
(一)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中长期激励收入组成。
基本薪酬结合行业薪酬水平、岗位职责等情况确定,按月发放。绩效薪酬根据公
司整体业绩达成情况和个人核心指标完成情况定期予以发放。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均应在公司全职工作并领取薪酬;
(三)职务津贴按高级管理人员岗位领取定额津贴,具体金额由董事会审议
批准;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
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工资奖金中扣除下列项目,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公司
代扣代缴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款项部分。
第三章 薪酬的止付追索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根据
实际情况减少发放或不再继续发放津贴或薪酬:
(一)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成员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有关
规定,发生重大决策失误及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企业资产损失的,根据
违纪处分和资产损失责任认定结果,公司应当将其相应期限内兑现的绩效薪酬部
分或全部追回,并止付所有未支付部分。
(二)绩效薪酬递延支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的不少于 20% 实
行递延支付,递延支付期限不少于 2 个月,在公司年度业绩审计完成并经董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考核评价通过后予以支付。递延支付部分与公司年度业绩、个
人履职情况持续挂钩,未达考核要求的,相应扣减或不予支付。
(三)中长期激励递延与归属:中长期激励收入实行分期递延归属,锁定期
或者考核周期不低于 12 个月,与公司中长期经营业绩、净资产收益率、市值管
理等长期指标挂钩,未达成中长期业绩目标的,相应激励不得归属或予以收回。
薪酬追索扣回规定同样适用于离任、离职、退休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成员。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或岗位变动
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具有以下情形之
一的,公司可以给予降薪或不予发放:
(一)严重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或者滥用职权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开谴责、宣布
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相关人选或被证券部门主管机关予以处罚的;
(三)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或失职、渎职,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责任事
故,给公司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造成公司资产流失的;
(五)公司董事会、股东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情形,导
致财务报告被监管机构要求追溯重述的,对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对应期间
已发放的绩效薪酬、中长期激励收入重新计算,超额发放部分全额追回。
第十六条 公司建立健全薪酬追索扣回机制,出现本制度规定应当追索扣回
情形的,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依职权或监管要求发起
薪酬追索扣回程序;追索扣回范围为违规及责任期间已支付的绩效薪酬、中长期
激励收入,公司可根据责任轻重追回全部或者部分;公司可通过抵扣未发放薪酬、
要求返还、法律追偿等方式执行追索扣回,相关人员离任、离职、退休的,不免
除其返还责任;公司在实施追索扣回的同时,按照内部制度对责任人予以问责,
涉嫌违法违规的,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告。
第十七条 公司提前解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的补偿内容应当符合公平
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合法权益,不得进行利益输送。
第十八条 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在董事会授权下,评估是否需要针对特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起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追索扣回程序。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应为公司的发展战略服务,并
随着公司发展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当经营环境及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时,可
以变更激励约束条件,调整薪酬标准,并分别上报董事会和股东会批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相关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相关业务规
则和《公司章程》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相
关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修改,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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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