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920834 证券简称:三维装备 公告编号:2026-033
镇江三维输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镇江三维输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2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
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镇江三维输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镇江三维输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
司”)激励与约束机制,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工作积极性,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镇江三维输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
(一) 董事会成员:包括公司内部董事、外部董事、独立董事;
(二) 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
秘书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 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二) 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三) 与公司长远发展相结合的原则;
(四) 短期与长期激励相结合的原则;
(五) 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工资总额决定机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总额以上年度工资
总额为参考,结合公司经营业绩、个人履职情况以及公司未来发展规划等因素综
合确定。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
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
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
回避。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
分披露。
第六条 公司应当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推动薪酬分配向关键岗位和紧缺急需
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促进提高普通职工薪酬水平。
第七条 公司行政人事部、财务部配合董事会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 薪酬的标准与调整
第八条 公司董事的薪酬构成:
(一) 内部董事(含董事长):根据其在公司所担任的具体职务或者贡献,
按公司相关薪酬与绩效考核办法领取薪酬;
(二) 外部董事: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任何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不在公
司领取薪酬,亦不领取董事职务津贴;
(三) 独立董事:在公司领取独立董事津贴,具体按照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薪酬(津贴)方案》的相关规定执行。独立董事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
会和专门委员会等会议及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其他法
定职权产生的必要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九条 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
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
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条 公司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构成: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
体管理职务以及个人业绩,按公司相关薪酬标准与绩效考核办法领取薪酬。
(一) 基本薪酬:即月度工资标准,根据其教育背景、从业经验、工作年
限、岗位责任、行业薪酬水平等固定指标给定,按固定薪资逐月发放;
(二) 绩效薪酬:以年度经营目标为考核基础,根据公司每年实现效益情
况以及高管人员工作业绩完成情况核定;
(三) 中长期激励收入: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等,视公司经营情
况和市场变化等组织实施。
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
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 同行业薪酬增幅水平:定期通过市场薪酬报告或公开的薪酬数据,
收集同行业的薪酬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 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使薪酬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降低作为
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 公司盈利状况;
(四) 公司组织结构调整;
(五) 岗位发生变动的个别调整。
第三章 薪酬的发放与止付追索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
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工资奖金中扣除下列事项,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公司
代扣代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 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如涉及);
(三) 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
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五条 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
第十六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
放部分。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
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
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
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十七条 《公司章程》或者相关合同中涉及提前解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任职的补偿内容应当符合公平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合法权益,不得进行利益输送。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制度未尽事宜或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证券交易所业务
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镇江三维输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