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920086 证券简称:科马材料 公告编号:2026-055
浙江科马摩擦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
责任。
作为浙江科马摩擦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冯杰在任职期间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独
立董事履职的相关规定,依照《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要求,认真、勤
勉履行职责,持续关注公司规范运作、重大生产经营活动、财务状况等,积极出席相
关会议,参与公司重大事项决策,客观、公正、审慎地发表意见,充分发挥了独立董
事的作用,维护了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就 2025
年度履职情况汇报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冯杰先生,汉族,1973 年 5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博士研究生
学历。1999 年 6 月至 2001 年 3 月,任杭州娃哈哈集团设备工程部技术员;2001 年 4
月至 2004 年 7 月,于浙江大学攻读博士研究生;2004 年 8 月至 2005 年 2 月,任远纺
工业(上海)有限公司研发主管;2005 年 2 月至 2007 年 2 月,任新加坡南洋理工大
学研究助理(博士后);2007 年 2 月至今,历任浙江工业大学化工与材料学院、材料
学院副教授、教授,现任浙江工业大学材料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2019 年 11 月至
任公司独立董事,本人现任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人)、审计委员会
委员、战略委员会委员。
经自查,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其他任何职务,未直接或间接持有
公司股份,未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亦不存在其他影响独
立性的情况,具备法律法规所要求的独立性。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和股东会情况
如下:
是否连
以通讯 续2次
应出席 现场出 委托出 缺席董 出席股
独董姓 方式出 未亲自
董事会 席董事 席董事 事会次 东会次
名 席董事 参加董
次数 会次数 会次数 数 数
会次数 事会会
议
冯杰 9 0 9 0 0 否 5
本人对 2025 年公司历次董事会审议的议案均投出赞成票(回避表决事项除外),
无反对、弃权的情况。本人认为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均符合法定程序,
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规范的审批程序,合法有效,议案均未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作为战略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了 1 次战略委员会会议,围绕公司发展战略、未
来规划等事项深入审议,提出专业意见,为董事会决策提供有力支持。
序号 会议届次 召开时间 审议事项
第五届董事
案》
会战略委员 2025 年 2 月
《关于 2025 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的
会第五次会 24 日
议案》
议
《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利用自有闲置资金适时
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作为审计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了 6 次审计委员会会议,重点对公司财务信息及
其披露、内外部审计工作及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监督与评估,并就关联交易等事项进
行了审议。
序号 会议届次 召开时间 审议事项
第五届董事
会审计委员 2025 年 2 月
会第九次会 24 日
年度关联交易予以确认的议案》
议
议案》
报告的议案》
第五届董事
会审计委员 2025 年 7 月
会第十次会 31 日
议
第五届董事
会审计委员 2025 年 8 月
会第十一次 7日
会议
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
外报出的议案》
第五届董事
会审计委员 2025 年 9 月
会第十二次 22 日
议案》
会议
告的议案》。
第五届董事
会审计委员 2025 年 10 1、
《关于公司 2025 年 1-9 月审阅报告对外报出
会第十三次 月 30 日 的议案》
会议
第五届董事 2025 年 12 1、《关于修订<浙江科马摩擦材料股份有限公
会审计委员 月5日 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
会第十四次 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
会议 的议案》
作为独立董事,本人参加了 3 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认真审议了关联交易、续聘
会计师事务所、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稳定股价预案等事项。
序号 会议届次 召开时间 审议事项
案》
月 24 日 年度关联交易予以确认的议案》
专门会议
期内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
案》
月7日 度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
专门会议
月3日 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的议
专门会议
案》
(三)行使独立董事职权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已依法行使独立董事的各项职权,对公司重大事项(包括关联交易、
定期报告等)进行了独立判断并发表了独立意见。本人不存在提议召开董事会、向董事会
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聘用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等情形。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审计委员会委员,积极与内部审计部门保持沟通,持续监督公司
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执行情况;并与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审计工
作安排与重点事项保持沟通,推动其在公司日常审计及年度审计中发挥专业作用,切实维
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充分利用参加股东会、跟踪公司舆情动态等方式积极了解中小股东
的关注点、诉求和意见;同时,在日常履职过程中,充分发挥独立董事职权,积极保护
中小股东利益不受损害。
(六)现场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积极出席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等
各类会议,全面了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财务运行及重大事项推进进展;同时与公司董事会秘
书、证券事务代表、经营管理层及相关职能人员保持常态化沟通,及时掌握公司重大经营事项
动态,切实、高效履行独立董事履职义务。报告期内累计现场工作时长15个工作日。
(七)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
报告期内,本人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严格监督和检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与及时性;对提交董事会审议的议案,认真审阅相关文件,客观审慎发表
意见,依托专业能力作出独立、公正的判断,促进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与合理性,切实维
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认真学习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范性
文件,持续提升专业素养和履职能力,切实增强合规意识和风险判断能力,为公司科学决
策和风险防范提供更加专业的意见与建议。
(九)上市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积极配合本人履行职责,重视与本人的沟通、交流,定期同步公
司运营情况,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并认真听取本人提出的意见及建议,积极支持并
保障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有效行使职权,为独立董事履职提供了必要的工作条件,
不存在妨碍独立董事职责履行的情形。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2025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的
议案》《关于对公司2022年度、2023年度及2024年度关联交易予以确认的议案》《关于
补充确认关联交易并新增预计2025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
审议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时,程序合法合规,关联董事均按规定回避表决。经审慎核查,
本人认为前述关联交易系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所需,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且严格遵循
公平、公正、公允的市场化原则,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
法权益的情形。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方案
报告期内,公司及相关方不存在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情形。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被收购的情形。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报告期内,公司已按规定编制并披露《2024 年年度报告》《2024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
报告》《2025 年半年度报告》《2025 年半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相关报告履行规范
审议程序。经审查,公司财务信息真实、完整、准确,内部控制披露合规,符合企业会计
准则及监管要求,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五)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 2025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
案》。本人认为,公司聘用的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聘任期间能够履行职
责,按照独立审计准则客观、公正地为公司开展审计工作,保障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有
利于保护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聘任或解聘财务负责人的情形。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
正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
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形。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报告期内,因原董事何家胜辞任,公司于 2025 年 8 月补选毛坚为职工代表董事,相
关议案已经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通过。本人作为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认真审查了毛坚董
事的任职资格,认为其具备相应的任职资格和履职能力,未发现存在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
情形;提名及选举程序合法规范,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有利于公司
治理结构的稳定和持续健康发展。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
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
计划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 2022 年、2023 年、2024 年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本人认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薪酬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及所处行业、地区薪酬水平,相关决策与发放程序合法合
规,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规定。
同时,为筹备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全面提升治理规范性,报告期内公司董事
会根据《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修订了《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薪酬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为公司上市后构建科学合理的激励约束机制奠
定了制度基础。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制定或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
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等情形,亦不存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
计划的情形。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报告期内,本人勤勉尽责,不存在被实施工作措施、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等情况。
司的经营情况,为提高董事会决策科学性、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稳健经
营,发挥独立董事应有的作用。
浙江科马摩擦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冯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