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920015 证券简称:锦华新材 公告编号:2026-037
浙江锦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浙江锦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3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
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和制
定<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6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浙江锦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锦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汇套
期保值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防范投资
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件及《浙江锦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根据公司实际业务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衍生品交易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以互换合约、远期
合约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主要是利用银行给
予的授信额度,在银行办理的以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为主要目的的保值
增值操作,包括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互换、利率掉期、利
率期权及其组合产品等。
第三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外,还应当按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审批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基本要求
第四条 公司应当严格控制外汇套期保值的种类及规模,不得影响公司生
产经营。所有外汇套期保值行为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
依托,应以套期保值、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和利率风险为目的。
第五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
不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外汇交易。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管理外汇风
险、价格风险、利率风险、信用风险等特定风险而达成与上述风险基本吻合的
衍生品交易的活动。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衍生品品种应当仅限于与公司生
产经营相关的外汇,且原则上应当控制衍生品在种类、规模及期限上与需管理
的风险敞口相匹配。用于套期保值的衍生品与需管理的相关风险敞口应当存在
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使得相关衍生品与相关风险敞口的价值因面临相同
的风险因素而发生方向相反的变动。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以规避和防范外汇
汇率或外汇利率风险为目的,不得从事超出经营实际需要的复杂外汇套期保
值,不得以套期保值为借口从事外汇衍生品投机。
第六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
民银行批准、具有外汇衍生品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
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和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有账户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不得使用其他公
司或个人账户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八条 公司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参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且严
格按照批准的额度执行,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公司拟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应当评估交易必要性、产品结构复杂程
度、流动性风险及交易对手信用风险。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九条 公司从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
事会审议。
第十条 公司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
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
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750 万元人
民币或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未达到上述标准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一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外汇套期保值业
务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范
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已审批的外汇套期
保值业务额内,公司可以在 12 个月内实施循环交易。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
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
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四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或其授权的相关人员审批日常外汇套期
保值业务方案、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并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日常运作和
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主办部门,具体职责包括:
行性与必要性,及时解决并上报突发事件及风险评估变化情况;
计划;
检查;
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准确地报送涉及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披露的相关信息资料;
值业务的计量方法及核算标准。
第十四条 公司审计风控部负责对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决策、管理、执
行等工作的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公司指定审计委员会审查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的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
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审计委员会应加强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关风
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与监督,及时识别相关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
施。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负责外
汇套期保值业务有关的信息披露。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六条 参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
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
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七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
不得由单人负责业务操作的全部流程。
第六章 内部风险控制程序
第十八条 公司在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充分关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风险点,建立严格有效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风险
管理机制并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处理预案,利用事前、事中及事后的风险控制
措施,预防、发现和化解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严格按
规定程序进行保证金及清算资金的收支;建立持仓预警报告和交易止损机制,
防止交易过程中由于资金收支核算和套期保值盈亏计算错误而导致财务报告
信息的不真实;防止因重大差错、舞弊、欺诈而导致损失;确保交易指令的准
确、及时、有序记录和传递。
第十九条 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过程中,公司财务部应根据与金融机
构签署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合同中约定的条款,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避
免出现展期。当汇率或利率发生剧烈波动时,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有关信息
及时上报董事长。
第二十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跟踪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者公允价值的变
化,及时评估已交易衍生品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并向管理层和董事会提交包
括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授权执行情况、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头寸情况、风险评估结
果、本期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盈亏状况、止损限额执行情况等内容的风险分析报
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针对各类衍生品设定适当的止损限额,明
确止损处理业务流程,并严格执行止损规定。
第二十二条 公司审计风控部对前述风险分析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的
实际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发现未按规定执行的,应及时上报。
第七章 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有
关规定,披露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信息。
第二十四条 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
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
第二十五条 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衍生品交易,在披露年度报告
时,应当同时结合被套期项目情况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全面披露。套期保值业
务不满足会计准则规定的套期会计适用条件或未适用套期会计核算,但能够通
过衍生品交易实现风险管理目标的,可以结合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之间的关
系等说明是否有效实现了预期风险管理目标。
第二十六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计划、交易资料、交割资料等业务档案保
管期限至少 10 年。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本制度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浙江锦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