欣灵电气: 印章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4 01:5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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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欣灵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欣灵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印章的制发、管
理及使用,防范印章不规范管理和使用风险,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欣灵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印章管理参照本制度
执行,其印章的启用、变更、废止情况应当报公司总经理办公室备案。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公司印章指欣灵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向公安机关登记的公
司中文法定名称章、法定代表人名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部门印章、董
事会印章等具有法定效力的印章。
           第二章   印章适用范围及管理职责
 第四条 印章的适用范围
  (一)公司公章:适用于以公司名义上报国家机关、市区政府部门的重要公
函和文件,以公司名义出具的证明、函件、下发的各类内部文件及以公司名义签
订的各类协议、合同等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等。
 (二)法定代表人印章:适用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章的文件、法定代表人
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统计报表等。
  (三)财务专用章:包括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收款专用章、作为银行
预留印鉴使用的私章,适用于公司财务部门对外开具发票、银行票据及其它财务
凭证等。
 (四)合同专用章:适用于以公司名义签订的不需要使用公司公章情形的各
类协议、合同等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五)部门印章:适用于以部门名义出具的通知、报告、证明等,原则上仅
限公司内部使用。
 (六)董事会印章:适用于以董事会名义出具的公告、报告、文件、函件等。
  (七)其他根据公司经营需要刻制的印章。
 第五条 印章管理职责
  (一)总经理办公室负责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章的保管、管理与使用,负
责公司各类印章的统一制发、登记、回收、销毁和日常管理监督职能。
 (二)公司合同专用章由具体业务部门负责保管、管理与使用。
 (三)财务部负责公司财务专用章的保管、管理和使用,财务部负责人应在
部门内部确定财务专用章的具体管理和使用人。
  (四)董事会授权董事会秘书负责董事会印章的管理工作;
  (五)各部门负责本部门印章的保管、管理和使用。
          第三章   印章的刻制与启用、废止
 第六条 公司印章的制发必须合法进行。公司所有印章的刻制由总经理办公
室统一归口办理。需刻章的部门应填写书面的印章刻制申请,经公司规定的审批
程序后由总经理办公室统一安排刻制,原章损坏需重刻的,亦由总经理办公室
统一归口办理。公司的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私自刻制公司各类印章。新设
公司办理工商注册时,由董事会办公室同步申请刻章及备案。
 第七条 印章刻制的审批权限:
 (一)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印章、财务专用章,如因遗失、损毁或变更等
原因需重新刻制的,由总经理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交行政分管领导审核后,由
董事长批准;
 (二)公司合同章、部门印章的刻制,由使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部门经
理签字同意,报总经理批准;
 (三)董事会印章的刻制,由证券事务代表提出书面申请,董事长批准。
 第八条 印章刻制完毕,公司总经理办公室应留下印模,发布印章启用通
知。通知中应明确发布印章全称、启用日期、启用印模,并做好印章领用登记
台账。
 第九条 除印章被公安部门收缴的情况之外,因机构变更或其他正当原因废
止的印章,由使用部门印章管理人员填写书面申请文件,将印章交公司总经理办
公室处理。公司董事会印章废止,由公司证券部提出书面申请交由董事长批准;
公司总经理办公室应保存废止印章三年,经公司总经理审批后进行销毁。
              第四章   印章的保管及使用
 第十条 公司总经理办公室承担对公司/子公司印章业务承担归口管理职责、
印鉴档案管理职责,负责监督、检查印章管理及使用的执行情况。异地子公司确
需将印章存放于子公司所在地保管使用的,子公司应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并将保
管人员信息报公司总经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 公司印章保管应按照“审用分离、分散保管”原则进行保管。负
责签批印章使用的各级负责人不得亲自保管印章,其中法定代表人印章、财务专
用章应由不同人员保管。
 第十二条 印章的使用须按公司的审批规定履行对应的申请用章流程,审批
完成后,印章保管人对用印流程进行审核并按规定进行用印。
 第十三条 印章保管人必须严格按照用印审批流程和审批权限用印。
 第十四条 未经相关权限负责人审批,印章保管人不得委托他人代盖印章,
不得随意将印章带出办公室或交他人拿走使用。
 第十五条 严禁在空白的函件、信签纸等空白纸张上施印公司/子公司各类
印章。
 第十六条 原则上不得将印章带出公司/子公司,如确有需求,由需求部门
提出书面印章借用申请,由公司/子公司需求部门分管负责人审批后交由公司/子
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执行,带章外出必须由公司/子公司印章保管人与公司/子
公司业务经办人二人同时取章、用章、交回,对公司/子公司印章的安全使用共
同负责。
 第十七条 已盖章的文件若未使用超过十天,必须立即交回总经理办公室销
毁。
 第十八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事项需要按照《公司章程》《对外担保管理制
度》等规定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必须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后方可盖章。在
办理签署担保合同时,相关申请人需同时提交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方可申请
盖章。
 第十九条 若不慎遗失、损毁、被盗印章应迅速向主管负责人及公司总经理
办公室报告,并采取紧急补救措施,以免造成损失。如遗失公章、合同专用章、
财务专用章等公安局备案印章必须履行登报声明程序。
 第二十条 公司统一刻制和发放的印章,由总经理办公室定期组织检查,印
章使用和保管部门也应定期核查并核对用印情况。如印章失效、新增或变更,应
及时通告。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一条 任何部门及子公司都不得擅自私刻、伪造公司印章,一经发现将
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法律责任,由此所导致的所有责任均由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形时,公司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依情节轻
重,给予责任人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罚:
  (一)印章保管人员未妥善保管印章,导致印章被盗用或丢失的。
  (二)印章审批人超越用印审批权限,越权签批的。
  (三)用印文件未履行用印批准程序,印章保管人擅自用印的。
  (四)发现印章审批人越权签批,印章保管人员仍然用印的。
 (五)发现印章审批人越权签批,印章保管人员虽拒绝用印但不及时向上级
汇报的。
  (六)印章保管人员无适当理由,拒绝用印的。
  (七)印章保管人员未妥善保管用印留存资料,导致资料灭失的。
 (八)其他违反本制度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等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
程等相冲突,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及修改权归公司董事会,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
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欣灵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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