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利云: 中冶美利云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4 01:5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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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冶美利云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中冶美利云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和完善经营者的激励约束机制,
保持核心管理团队的稳定性,有效地调动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公司健康、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冶美利云产业
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
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一)董事,包括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职工代表董事;由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委派的董事,其薪酬按国资监管及控股股东相关规定执行。
  (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总工程师、总法律顾问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利益绑定原则:薪酬水平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履职绩效紧密挂钩,
实现股东、公司与管理层利益的协同统一,兼顾短期效益与长期发展;
  (二)公平合理原则:结合岗位价值、责任权重、能力要求及同行业薪酬水
平,确定差异化薪酬标准,体现“责、权、利”对等;
  (三)激励约束并重原则:建立绩效导向的薪酬体系,强化考核结果与薪酬
发放的联动,同时完善薪酬止付、追索机制;
  (四)合规透明原则: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薪酬决策流程规
范,信息披露及时充分。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薪酬审批
  公司董事的薪酬方案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由股东会决定;高级管理人员
的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
  第五条 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
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
支付、止付及追索扣回安排;并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向董事会提出
建议。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标准
  第七条 董事薪酬构成及标准:
  (一)非独立董事(含职工董事)
不得重复领取董事薪酬。
务薪酬。
  (二)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薪酬实行独立董事津贴制,津贴标准由公司股东会审议决定。公
司独立董事行使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八条 公司非独立董事(含职工董事,不含仅领取津贴的外部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任期激励组成,公司董事(不含董事
长)同时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按照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执行。
  (一)基本薪酬:根据岗位的职责、工作范围、履职难度、岗位重要性以
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确定。基本薪酬按月发放。
  (二)绩效薪酬:根据公司绩效管理体系、公司当年业绩达成情况及个人
绩效考核情况确定。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
分之六十。
  (三)任期激励:任期激励是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的收入,在任
期结束后认定兑现。
  第九条 本薪酬管理制度所规定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不包括股权
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第四章 薪酬发放
  第十条 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发放按照公司内部
的薪酬发放制度执行。独立董事津贴于股东会通过其任职或薪酬决议之日起按
期发放。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与津贴,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
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工资奖金中扣除下列事项,剩余部分发放给个
人。 公司代扣代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公积金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除按本办法领取薪酬/津贴外,未经允许,不得在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违规领取其他货币性、非货币性报酬、福利、补贴。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
按以下规则结算:
  (一)正常换届或任期届满离任:按实际任期、业绩完成情况及个人考核
结果发放薪酬;
  (二)因违纪违规、履职不当被免职或擅自离职:不予发放未兑现绩效薪
酬、任期激励;
  (三)因业绩未达标离任:按考核结果相应扣减薪酬。
               第五章 薪酬调整
  第十三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
断变化而作相应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酬增幅水平:每年通过公开的薪酬数据,收集同行业的薪
酬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使薪酬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降低作为
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公司盈利状况;
     (四)公司发展战略或组织结构调整;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及职级等具体情况。
     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可以为专门事项设立专项奖励或惩
罚,作为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补充。
                  第六章 薪酬止付与追索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情形的,公
司不予发放当期及后续绩效薪酬或津贴:
 (一)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因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三)因个人原因擅自离职、辞职或被免职的;
 (四)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公司章程》,给公司造成重大损
失的;
 (五)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有权全额或部分追索扣回已发放的绩
效薪酬、津贴:
 (一)因财务造假、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等原因导致公司财务报告被追溯重
述,且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相关行为负有责任的,对追溯重述期间薪酬全
额追索;
 (二)存在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且该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负有过错责任的;
 (三)因履职不当导致公司发生重大损失,经薪酬委员会认定应承担责任
的;
 (四)其他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办法规定应追索薪酬的情形。
  第十七条 薪酬止付与追索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调查核实相关情形,形成专
项报告及处理建议,报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由人力资源部门执行。涉及金额较
大或情节复杂的,可聘请第三方机构进行核查。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
及规定执行。本办法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该等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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