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国际医学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西安国际医学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战略发展需要,规范公司的管理和运营,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
度,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确保公司战略管理上的有效性与质量,
更好地贯彻、执行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提高决策效率和快速应变能
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西安国际医学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
特设立执行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执行委员会在股东会、董事会闭会期间负责贯彻执行股
东会、董事会决定的各项决议,决定和审议公司政策,对重大日常工
作和活动作出协调性的规定,并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负责对公司的投
资等事项,或突发、紧急、临时性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执行委员会由六名委员组成。
第四条 执行委员会委员由公司董事长、总裁、副总裁、财务总
监、董事会秘书及在公司任职的董事中产生并担任,由董事会聘任或
解聘。
第五条 执行委员会设主席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执行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
聘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聘任新的委员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执行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在股东会、董事会闭会期间具体负责贯彻执行股东会、董
事会决定的各项决议;
(二)按照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协调公司内部各个部门(包
括控股子公司等分支机构)的投资政策、资金使用政策等经营决策,
对重大日常工作和活动作出协调性的规定;
(三)代表公司董事会进行对外重大业务谈判,处理公司投资、
融资等事项;
(四)在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10%的范围内决
定对外投资、资产的购买、处置和对外捐赠等事项,根据公司发展的
需要决定贷款事项及用于贷款的财产抵押事项,但不包括对外担保、
关联交易事项;
(五)定期向董事会报告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公司
经营业绩、重要交易和重大合同的签订及执行情况、公司财务状况、
资金运用情况等;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执行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执行委员会超过董事会授权
范围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九条 执行委员会根据情况不定期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
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执行委员会主席主持,执行委员会主席不
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条 执行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三
分之二通过。
第十一条 执行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
议原则上采用现场方式召开,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
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二条 执行委员会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会议,如有必要,执行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三条 执行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
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四条 执行委员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证券管理部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十五条 执行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
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六条 执行委员会委员及参与或知悉执行委员会会议内容
的相关人员,均应严格遵守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管理的有关规定,在会
议有关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不得擅自透露或泄漏会议信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
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九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西安国际医学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六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