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国际医学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西安国际医学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
团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防范和控制风险,促进廉政建设,维护集
团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审计署
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本部、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及分公司。
第三条:集团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是为了维护国家财经法规、
增强自我约束机制,促进廉政建设,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完善经营
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第二章 机构设置及职责
第四条:集团公司审计监察部是集团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独立对
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向董事会负责,并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集团公司审计监察部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
计委员会报告,日常工作向董事长、总裁报告。
第五条:集团公司审计监察部和内审人员在办理审计事项过程中,
应当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
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发泄私愤。
第六条:集团公司内部审计日常工作设在审计监察部,代表集团
公司实行审计监督,其职责是:
(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的要求,起草内部审计法规、
制度等;
(二)制定年度审计实施计划;
(三)负责组织实施内部审计监督以及内部控制体系的检查和评
估,并向董事会报告审计与内部控制评价结果;
(四)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内部审计
人员;
(五)负责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内部审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管理
工作;
(六)对集团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
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
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
须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七)负责审计人员的业务学习、岗位培训和内部审计理论研究
等;
(八)协助外部对集团公司的审计工作;
(九)总结、交流、宣传内部审计工作经验,表彰内部审计先进
单位和个人;
(十)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三章 审计范畴和权限
第七条:内部审计工作是指在董事会的直接领导和审计委员会的
监督指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集团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
对集团公司及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
以及所属单位主要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
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八条:内部审计工作对集团公司及下属单位的下列事项进行审
计:
(一)对集团公司及下属单位全面预算执行情况审计;
(二)财务计划、成本计划的执行和决算;
(三)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
(四)经济效益的完成情况;
(五)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六)下属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七)承包经营或委托承包经营的决算;
(八)投资项目概(预)算、决算;
(九)募集资金的跟踪监督;
(十)国家财经法规和集团公司及下属单位规章制度的执行;
(十一)其他审计事项。
第九条:审计监察部有权对集团公司在境内、外兴办的合资、合
作经营企业以及合作项目等合同执行、投入的资金、财产的经营状况
及其效益,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内部审计监督指导。
第十条:审计监察部可以对集团公司及下属单位经济管理中出现
的重大问题随时进行审计调查。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的工作结果,未经集团公司审计委员会及董
事长、总裁批准,不得向外披露。
第十二条:审计监察部及集团公司各子公司审计机构的主要权限
是: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计划、
预算、决算,会计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审核会计凭证、账表、决算,检查资金和核实财产,检查
财务会计软件,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参加有关会议;
(四)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等
证明材料;
(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将会造成损失或浪费的
行为,经有关负责人同意,做出临时制止决定;
(六)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情况,经
董事长、总裁批准,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
责任的建议;
(七)提出改进经营管理工作、提高效益的建议和意见;
(八)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或浪费的直接责任人
员,提出处理建议,报集团公司审计委员会及董事长、总裁批准后,
视情节的严重性,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集团公司授予审计监察部如下经济处理、处罚权利:
(一)集团成员各控股公司法定代表人,未经审计监察部审计,
不得兑现年终效益奖;
(二)没收账外资金上缴集团公司;
(三)对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财经法规的行为给予通报,情
节严重、涉嫌构成犯罪的,建议集团公司免去其职务,并移交公安机
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被审计单位/个人(以下统称“被审计单位”
)不得出现拒
绝、拖延、谎报现象,如遇到不积极配合工作者,集团公司将免去其
职务。
(五)被审计单位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
账簿、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如有违反将进行制止,制止无效的,报
请集团董事会,作出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涉嫌构成犯罪的,建议集
团公司免去其职务,并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审计程序
第十四条:实施审计程序
(一)审计监察部根据集团公司的发展情况,拟定审计计划,经
领导批准后实施;
(二)审计人员可以运用审核、观察、监盘、访谈、调查、函证、
计算和分析程序等方法,获取相关、可靠和充分的审计证据,以支持
审计结论、意见和建议。
(三)实施审计应当在三日前通知被审计单位,遇有特殊情况,
经董事长、总裁批准后也可以不发通知单,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
计;
(四)审计人员进点审计时,检查被审计单位的合法会计凭证、
账簿、财务收支的电子数据和电子计算机技术文档、报表、业务档案、
合同、协议,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五)审计人员进点审计时,在正常的工作时间内可以根据需要
就审计事项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及取证(如函证、外
调),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和协助,如实向审计人员反映情况,
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六)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有关单位和
人员提出改进建议。审计终结后,工作人员应客观公正地评价被审计
单位,写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并报审计委员会及董
事长、总裁审批。经批准的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后,
被审计单位必须予以执行;
(七)集团公司及下属单位各级审计部门(以下统称“审计部门”
)
有权对主要项目进行后续审计,检查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
情况;
(八)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可以向审
计监察部提出。
第十五条:离任审计程序
(一)集团公司下属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分公司法定代
表人、主要领导人员任期终结,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人力资源部提出
《离任经济责任审计通知书》
,审计部门据此列入当年工作计划。
(二)被审计单位在接到《离任经济责任审计通知书》后,按规
定要求准备好有关材料,包括:经集团公司批准的任命书;离任人的
任职报告;任期内经济指标完成情况;会计报表;任期内重大经营管
理计划、合同、协议、会议纪要、可行性报告;各种财产盘点表等。
(三)审计结束后,审计组应提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对被审计人的工作业绩、经济责任和审计通知中规定的其他内容做出
客观、公正的评价。
(四)审计报告应请被审计人核对审计事实,并签署对审计报告
的意见。
(五)《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应报送集团公司审计委员会及
董事长、总裁,并送至人力资源部门、被审计人和所在单位。
(六)被审计人对《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有异议,可在接到
审计报告后十五日内,向集团公司董事长、总裁提出申诉,由集团领
导决定是否请相关审计部门复审或驳回申诉。
(七)《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是考核干部政绩的重要依据,
由审计监察部整理归档。
(八)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需要进行有关方面的资料搜集、
整理,有关部门及个人应密切配合。
(九)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审计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六条:除以上各项规定的审计事项以外,审计监察部有权对
审计范围内单位财务收支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有权对集团
的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募集资金的使用审计、基建工程的预、决算和
施工过程进行全程监督审计。
第十七条:集团公司及属下各公司审计机构负责人及审计人员任
免或调动,应当事前征求集团公司主管领导的意见。
第十八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内审人员专
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考评和聘任,按照国家和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内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
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
玩忽职守,内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
打击报复。
第二十条:对违反内审工作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集团公司在职权
范围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涉嫌违法犯罪的,
提请有关行政、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对违反本规定,拒绝或拖延提供审计事项有关的资
料,或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工作的,
审计监察部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依规追究责
任。
第二十二条:经集团公司批准核定过的审计报告决定,被审计单
位应当执行。
第二十三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财务收支及法律法规的,涉嫌构
成违法犯罪的,提请有关行政、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报复陷害审计人员的,给予处分,解除劳动合同;
涉嫌构成违法犯罪的,提请有关行政、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密、
通风报信者,依法给予处分,解除劳动合同,涉嫌构成违法犯罪的,
提请有关行政、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集团公司下属公司独立设置的内审机构,开展内审
工作,可参照本制度有关条款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由集团公司审计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西安国际医学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四日